《通告》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举报内容。包括丰润区全域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工业用煤除外);“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燃煤的行为。
第二部分举报方式。《通告》公布了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举报电话,群众可通过电话、来人或信函进行举报。
第三部分奖励标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查获民用劣质散煤数量不同,奖励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不等,并对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作出了说明。
第四部分领取方式。各单位受理的举报,确认属实后,统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此办法确定奖励额度,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金发放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对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全区民用劣质散煤“清零”。
第六部分有效期限。《通告》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1日。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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