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财政局
对政协唐山市丰润区五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答复
李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工业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所称“工业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经分析,应该是指工业企业在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物过程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项目属于非税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标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实行报批制度,由河北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目前我区按市中心区标准执行,在2022年2月全省的标准调整审批中,没有进行调增,仍沿用2017年《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唐财税〔2017〕23号)文件规定标准,并对部分教育、老年和残疾人公益设施等实行免征,对文化、卫生、科技、体育及小微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减征。按政策规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
经区财政局与区住建部门结合,将向市财政局反馈相关诉求,确需调整标准或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的,由市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您对我们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唐山市丰润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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