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政协唐山市丰润区第五届
第四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
李小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法律效力不够,监督惩戒力度较弱,违法成本很低。致使有毒有害化工产品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我区不具备立法权限。
现行执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章可依,有法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行政违法事实“首违不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局对食品违法事件坚持宽严相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经过案件委员会讨论决定,符合各级文件“避免小过重罚”的要求。
对于有毒有害化工产品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不能一概而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通常在于生产和加工环节。初级农产品不合格源于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农村局一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工业加工食品在于食品企业出厂控制不严格,违法添加,产品质量不过关,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决定检查次数,主要有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日常检查等。对于流通环节及餐饮环节的食品监管,主要由业务科室或是相应属地分局对其进行进货查验等日常监管。运输环节造成食品安全风险在于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如冷链运输温度控制不当,超载等易导致不合格食品出现,由交运局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职责:指导做好道路交通等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职责开展行业或领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分管农业农村(林业)工作的负责人职责:履行《规定》中明确的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全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首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完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各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
2019年2月28日,中共唐山市丰润区委办公室、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场局的机构设置是经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中与区公安、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局做出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对于问题食品的溯源,如超出丰润辖区,按规定进行案件线索移交其他地区市场监管局;如不合格农产品溯及到我区农户、养殖场,则交由农业农村局处理。如问题食品已涉刑,交由公安局查处,做到行刑衔接。
三、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检测技术较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检测和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致使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根据我区人口数量,每年制定《唐山市丰润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有资质的食品第三方检测公司的抽检服务。全年共抽检3613批次,包含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30大类。其中对节令食品如粽子、元宵开展专项抽检,在春节元旦前夕,对瘦肉精进行专项抽检,充分保障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
除此之外,我局积极开展“你点我检”“你送我检”,运用食品快检技术,提高不合格食品发现率,回应老百姓关切的食品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宣传“12315” 投诉举报热线。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由我局执法人员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群众疑惑。
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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