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刘焕业
申请人刘焕业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翠芬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刘焕业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王翠芬的死亡证明(唐山市丰润区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三、 被继承人王翠芬的父亲王坤母亲刘秀兰的死亡证明。长子刘焕业次子刘焕安的亲属关系证明(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东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 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 被继承人王翠芬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六、 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刘焕业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翠芬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翠芬生前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祥润佳园204楼3门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201604815号,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唐丰国用(2016)第6033号。该不动产为被继承人王翠芬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王翠芬与刘新华原系夫妻,双方于1987年1月7日登记结婚,王翠芬生前与刘新华生育子女二人,长子刘焕业,次子刘焕安。王翠芬与刘新华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离婚,2012年1月20日复婚,2016年7月1日王翠芬与刘新华约定将上述不动产约定给王翠芬单独所有。2017年6月20日王翠芬与刘新华登记离婚。被继承人王翠芬的父亲王坤母亲刘秀兰先于王翠芬死亡;
四、据申请人刘焕业称:被继承人王翠芬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刘焕业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刘焕安已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王翠芬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王翠芬的父亲王坤母亲刘秀兰先先于其死亡,次子刘焕安自愿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王翠芬的遗产由其配偶刘焕业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刘焕业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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