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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9 10:03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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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李建忠

申请人李建忠因继承被继承人李宏云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李建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李宏云的死亡证明(唐山市丰润区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三、 被继承人李宏云的父亲李硕先母亲王兆玲的死亡证明。长子李永刚的亲属关系证明(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王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 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五、 被继承人李宏云与继承人李建忠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六、 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李建忠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宏云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宏云生前与李建忠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浭阳乐郡932302号,不动产权证号:冀(2020)丰润区不动产权第0002673号。该不动产的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李宏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李宏云与李建忠系原配夫妻,李宏云生前与李建忠生育子女一人,长子李永刚,被继承人李宏云的父亲李硕先母亲王兆玲先于李宏云死亡;

四、据申请人李建忠称:被继承人李宏云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李建忠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李永刚已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李宏云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宏云的父亲李硕母亲王兆玲先先于其死亡,长子李永刚自愿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李宏云的遗产由其配偶李建忠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李建忠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