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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2 15:29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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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唐明秀

 申请人唐明秀因继承被继承人黄启林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唐明秀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黄启林的死亡证明(唐山市丰润区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 被继承人黄启林的父亲母亲的死亡证明。长子黄建春次子黄雪松的亲属关系证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处出具);

四、 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 被继承人黄启林与继承人唐明秀的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履历表);

六、 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唐明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黄启林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黄启林生前与唐明秀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5092单元6该不动产的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黄启林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黄启林与唐明秀系原配夫妻,黄启林生前与唐明秀生育子女二人,长子黄建春、次子黄雪松,被继承人黄启林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黄启林死亡;

四、据申请人唐明秀称:被继承人黄启林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唐明秀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黄建春黄雪松已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黄启林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黄启林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其死亡,长子黄建春次子黄雪松自愿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黄启林的遗产由其配偶唐明秀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唐明秀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