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施淑珍
申请人施淑珍因继承被继承人杨敏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施淑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杨敏的死亡证明(唐山市公安局银城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 被继承人杨敏的父亲杨瑞芬母亲崔淑珍的死亡证明。长女杨蕊的亲属关系证明(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 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刘庄子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房协议);
五、 被继承人杨敏与继承人施淑珍的婚姻状况证明(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
六、 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施淑珍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杨敏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杨敏生前与施淑珍共同拥有不动产五套,分别为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象屿正丰·润唐悦府12楼1门501号,象屿正丰·润唐悦府13楼2单元801号;象屿正丰·润唐悦府12楼2单元701号,象屿正丰·润唐悦府12楼3单元402号,象屿正丰·润唐悦府12楼2单元601号。该五套不动产的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杨敏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杨敏与施淑珍系原配夫妻,杨敏生前与施淑珍生育子女一人,长女杨蕊,被继承人杨敏的父亲杨瑞芬和母亲崔淑珍均先于杨敏死亡;
四、据申请人施淑珍称:被继承人杨敏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施淑珍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杨蕊已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五套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杨敏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杨敏的父亲杨瑞芬和母亲崔淑珍均先于其死亡,长女杨蕊自愿放弃继承该五套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杨敏的遗产由其配偶施淑珍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施淑珍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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