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韩凤红
申请人韩凤红因继承被继承人陈福军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陈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陈福军的死亡证明(唐山唐山工人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 被继承人陈福军的父亲陈少奇的死亡证明。长子陈峰长女陈颖母亲程瑞芬的亲属关系证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大黑马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 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五、 被继承人陈福军与配偶韩凤红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六、 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韩凤红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陈福军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福军生前与韩凤红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华府207楼4门2002号,不动产权证号:冀(2021)丰润区不动产权第0001852;该不动产的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陈福军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陈福军与韩凤红系原配夫妻,陈福军生前与韩凤红生育子女二人,长子陈峰、长女陈颖,被继承人陈福军的父亲陈少奇于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死亡,母亲程瑞芬健在;陈少奇与程瑞芬共生育子女两人,长子陈福军,次子陈福强;
四、据申请人韩凤红称:被继承人陈福军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韩凤红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陈峰、程瑞芬、陈颖、陈福强已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陈福军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陈福军的父亲陈少奇先于其死亡,程瑞芬、陈颖、陈峰、陈福强自愿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陈福军的遗产由其配偶韩凤红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韩凤红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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