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余若宝
申请人余若宝因继承被继承人余国粹、黄璧莊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余若宝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余国粹、黄璧莊的死亡证明(唐山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 被继承人余国粹的父亲余乾甫母亲陈佩贤的死亡证明;黄璧莊的父亲黄端甫母亲余蕙磐的死亡证明。长女余若玉次女余若宝三女余理的亲属关系证明(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建华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 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 被继承人余国粹、黄璧莊的干部履历表、侨务人员登记表;
六、 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余若宝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余国粹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被继承人黄璧莊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余国粹与黄璧莊生前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13小区111楼2门5号,房产证号唐新旧房字12275号;土地证号冀唐国用(1998)字第40715号,该套不动产为被继承人余国粹、黄璧莊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余国粹与黄璧莊系原配夫妻,余国粹与黄璧莊生前生育子女三人,长女余若玉、次女余若宝、三女余理,被继承人余国粹的父亲余乾甫和母亲陈佩贤均先于余国粹死亡,被继承人黄璧莊的父亲黄端甫和母亲余蕙磐均先于黄璧莊死亡;
四、据申请人余若宝称:被继承人余国粹、黄璧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余若宝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余若玉、余理以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一套不动产是被继承人余国粹、黄璧莊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余国粹的父亲余乾甫和母亲陈佩贤均先于余国粹死亡,被继承人黄璧莊的父亲黄端甫和母亲余蕙磐均先于黄璧莊死亡;
长女余若玉、三女余理自愿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余国粹、黄璧莊的遗产由其次女余若宝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余若宝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特此公示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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