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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普信息-河豚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19-08-08 09:41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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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出售、加工销售河豚等有毒食材的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河豚鱼含有剧毒河豚毒素,国内因食用河豚鱼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亦有发生,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经营河豚鱼有关事项警示如下:一、禁止任何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经国家审批的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二、禁止任何商贩擅自收购、经营未经国家审批的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和野生河豚鱼。三、广大消费者须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和野生河豚鱼,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捡到新鲜河豚鱼,不得随意丢弃,也不得转送他人或者任其流入市场。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擅自收购、经营未经国家审批的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和野生河豚鱼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法从事经营未经加工河豚整鱼和野生河豚鱼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