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釆信息公示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二) 探矿权、釆矿权履行义务信息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核查
1. 勘査许可证号: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是否一致。
2. 探矿权人名称: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名称全称是否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 探矿权人地址: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地址是否一致。
5. 勘査项目名称: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査项目名称是否一致。
6. 地理位置: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地理位置是否一致。
7. 勘査面积: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査面积是否一致。
8. 拐点坐标:与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勘査区块的拐点坐标是否一致。
9. 有效期限: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是否一致。
10. 勘査单位名称: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査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11. 勘査单位地址:与《勘査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査单位地址是否一致。
12. 发证机关:与《勘査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名称是否一致。
13. 发证时间:与《勘査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是否一致。
(二) 探矿权履行义务信息核查
1、 勘査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万元):査看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査实施方案》了解计划勘査投入总额。
2、 勘査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万元):査看《矿产资源勘査实施方案》了解当年度勘査投入金额。
3、 当年实际勘査投资(万元):査看勘査成果报告、项目决算报表,了解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勘査投入金额。
4、 规定年度最低勘査投资额(万元):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年度最低投资额,与填写金额进行比较。
5、 是否完成勘査进度:对照《矿产资源勘査实施方案》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检査工作量完成情况,与填报是否相符。
6、 是否存在越界勘査:叠合勘査许可范围和勘査工程布置图,检査是否越界勘査。如存在越界勘査,核査意见中需反映越界情况。
7、 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按照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査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査工作时,应当向勘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了解报告或备案情况,或征询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意见。
8、 是否存在以釆代探:询问探矿权人、勘査实施单位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存在釆矿行为。
9、 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了解国土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情况,比较探矿权人的填写, 确定信息真实性。
10、 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探矿权人受到处罚的,整改到位应有相关证明文件。
11、 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勘査、综合评价:根据样品化验资料、选矿实验报告等,分析判断是否有可综合利用的共半生矿产。结合矿产勘査报告,分析判断是否进行了综合勘査、综合评价。并与填报情况进行比较。
12、 勘査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勘査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倒或者釆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3、 探矿权使用费(万元)、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核实企业提供的发票信息是否如实缴纳相关费用。
(三) 采矿权基本信息检查
1. 釆矿权许可证号:与《釆矿权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是否一致。
2. 釆矿权人:与《釆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釆矿权人名称全称是否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 矿山名称:与《釆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矿山名称全称是否一致。
5. 经济类型:与填写《釆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经济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是否一致。
10. 有效期限:与《釆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是否一致。
11. 发证机关:与颁发釆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名称是否一致。
12. 发证时间:与《釆矿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是否一致。
13. 开釆深度:与《釆矿许可证》上的开釆深度是否一致。
14. 拐点坐标:与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是否一致。
(四)采矿权履行义务信息核查
1、 设计矿山(核定)规模:核对《矿山设计》矿山规模或生产矿山经主管部门核定的矿山规模。
2、 实际年釆矿石量:核对当年度实际开釆的矿石量核对矿山生产统计报表或生产台账。
3、 是否在批准期限内釆矿:检査《釆矿许可证》是否过期。
4、 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釆矿:检査开釆范围和釆矿许可证范围水平叠合图和纵投影图,分析判断越界釆矿。
5、 是否釆取破坏性开釆方法釆矿:釆取破坏性的开釆方法开釆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釆矿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査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釆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依据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内外部开釆条件,以及开釆回釆率指标,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破坏性开釆方法釆矿。
6、 是否设立釆矿权标识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査开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要求设立釆矿权标示牌。现场检査是否设立釆矿权标识牌。
7、 是否报送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04年第23号)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矿业权人按要求报送当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的。矿业权人需要按要求报送当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检査实际报送情况与填报情况是否相符。
8、 是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要求提交当年矿山储量年报的,检査是否编制提交储量年报。
9、 开釆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属于国家实行开釆总量控制的矿种,检査开釆量和控制量情况。
10、 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比较实际完成情况与批准《土地复垦方案》分析判断是否完成了《方案》规定的任务。
11、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比较实际完成情况与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或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任务。
12、 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了解国土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情况,比较釆矿权人的填写, 确定信息真实性。
13、 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釆矿权人受到处罚的,整改到位应有的相关证明文件。
14、釆矿权使用费(万元)、釆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土地复垦费:检査企业提供的收据或者发票信息。
三、检查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査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釆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査、开釆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査、开釆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探矿权检查依据
1、 勘査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勘査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当年实际勘査投资: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査勘査投入、勘査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査。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査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2、 规定年度最低勘査投资额(万元):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査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査投入:
(一) 第一个勘査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 第二个勘査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 从第三个勘査年度起,每个勘査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査投入高于最低勘査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査年度的勘査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査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査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査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3、 是否完成勘査进度: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査许可证:(二)未完成最低勘査投入的。
4、 是否存在越界勘査: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査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査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査区块范围进行勘査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査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査工作时,应当向勘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6、 是否存在以釆代探: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釆或者试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了解国土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情况,比较探矿权人的填写, 确定信息真实性。
8、 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探矿权人受到处罚的,整改到位应有相关证明文件。
9、 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勘査、综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在査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査、综合评价。
10、 勘査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勘査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倒或者釆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1、 探矿权使用费(万元):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査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査年度至第三个勘査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査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査许可证。
12、 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
《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査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査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査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査许可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
(二)采矿权检查依据
1、 设计矿山(核定)规模:核对《矿山设计》矿山规模或生产矿山经主管部门核定的矿山规模。
2、 实际年釆矿石量:核对当年度实际开釆的矿石量核对矿山生产统计报表或生产台账。
3、 是否在批准期限内釆矿:检査《釆矿许可证》是否过期。
4、 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釆矿:
《矿产资源开釆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版全文):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釆矿许可证擅自釆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釆矿的,擅自开釆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釆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釆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釆、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釆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釆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釆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5、 是否釆取破坏性开釆方法釆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釆取破坏性的开釆方法开釆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釆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釆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釆、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釆取破坏性的开釆方法开釆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6、 是否设立釆矿权标识牌: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査开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要求设立釆矿权标示牌。
7、 是否报送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釆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8、 是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要求提交当年矿山储量年报的,检査是否编制提交储量年报。
9、 开釆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
河北涉及特定矿种只有金矿属于国家实行开釆总量控制的矿种。《开釆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釆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釆, 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检査开釆量和控制量情况。
10、 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釆矿权人在釆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釆完的,必须釆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釆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11、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釆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釆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釆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釆活动同步进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釆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12、 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
了解国土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情况,比较釆矿权人的填写,确定信息真实性。
13、 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
釆矿权人受到处罚的,整改到位应有的相关证明文件。
14、 釆矿权使用费(万元);
《矿产资源开釆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釆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釆矿权使用费,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釆矿许可证。
15、 釆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
《矿产资源开釆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査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釆矿权的,釆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釆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査形成的釆矿权价款;釆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釆矿许可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
1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釆矿权人在釆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釆完的,必须釆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釆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地图
ICP备案:冀ICP备2023008069 网站标识码:1302080014
冀公网安备:13020802000330号
联系电话:0315-3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