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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16 09:32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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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增强烟草专卖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际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中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的原则是依照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抽查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内容真实可信,便于卷烟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目标是严格落实烟草专卖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客户,提升效率,依法有序管控辖区卷烟市场。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专卖监管工作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持证企业和个人的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组织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随机抽取过程要存档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结合烟草行业工作实际,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主要采取两种检查方式,一是日常检查,二是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市场经营主体按网格划分,通过运用“APCD”工作法,对辖区内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或市场管理现状,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市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专项行动、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叉互查等。

第十四条  专卖监管随机抽查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历史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五条  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因故不能执行检查情形时,应重新选派检查人员。

 

第四章  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开

第十六条  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