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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08 15:49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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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执法不严等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唐山市丰润区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局属各执法单位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一种监管方式。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经营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坚持依法监管、综合实施、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实施是指各执法单位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公开透明是指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事项清单、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公正合理是指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合理选择抽查方式,抽查结果应公平公正。

第五条  局法制科负责统一协调全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执法单位按照“谁检查、谁抽取、谁公开”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监管,各执法单位的日常监管仍按原定职责执行。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方式,报局法制科汇总成全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区“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需要对随机抽查清单进行调整的,各执法单位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报局法制科汇总形成全局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所属区域、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中确定执法抽查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局法制科汇总形成全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所属单位、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内容。

第九条  因监管对象的变更、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等,需要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的,各执法单位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建议,报局法制科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市场主体覆盖面,确保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也要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抽查频次。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应当予以排除。

对投诉举报多、安全生产问题集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不受前款限制。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以及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市、区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局法制科统一负责 “双随机、一公开”的对外公开公示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年度检查计划报局法制科统一对外公开。各执法单位每次“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在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法制科,局法制科在接到公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对于两次或以上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黑名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被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各执法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