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政办函〔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16〕第1号),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意义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加强合法性审查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主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各部门必须建立并完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决策法定程序,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明确职责,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决策机关要明确事项范围,加强推动力度
区政府作为决策机关,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1、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4、制定或者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5、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6、决定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在收到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后,进行集体讨论之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批转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承办单位要做好前期工作,按规定报送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确定的承办单位具体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单位集体讨论等各项程序,必经程序不可遗漏,重要程序确保实效。
承办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后,应报送区政府审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4、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5、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6、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涉及其他单位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区政府的事项材料要全面、真实、可靠。需要补正的,要积极配合,补送材料要及时,一次性补送到位。
(三)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区政府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2、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决策机关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载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加强责任意识,依法高效决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凡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草案;
(二)包含决策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及意见处理情况;
(五)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专家论证情况书面材料;
(七)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八)风险评估报告;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十)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政府办公厅(室)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按照程序报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政府有关领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符合第七条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瑕疵的,由政府办公厅(室)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接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
(二)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决策、依法取得授权后决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
(四)决策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不决策或者进行修改后决策。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名称;
(二)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不合法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职能划分由各自法制机构分别审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地图
ICP备案:冀ICP备2023008069 网站标识码:1302080014
冀公网安备:13020802000330号
联系电话:0315-3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