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政发〔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唐政发〔2014〕21号)要求,结 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聘请法学领域专家、法律执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 行政能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政府组成部门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的标准,建 立健全法学领域专家和律师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法律顾问聘任方式
(一)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选聘条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推荐合适的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二)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自主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法律工作者。
聘请单位与被聘请人员所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就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工作报酬、服务内容、相关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并以本单位名义颁发聘书。聘任合同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备案。
四、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 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合同、协议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信访接 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二)履职要求。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有权向聘任单位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向聘任单位提出调研、考察的要 求;有权获得规定的服务报酬。法律顾问要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优势,履职尽责、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维护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避免风险,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利用参与顾问 工作的便利及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 工作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规范工作程序,明确 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努力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形成法律顾问长效机制。
(二)精心组织。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司法局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加大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与法律 顾问的关系,确保法律顾问依法诚信、正确履职。
(三)强化考核。区政府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各部门的法治意识。区司法局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 度考核内容,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汰劣。各聘用单位要适时就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向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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