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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8 16:58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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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法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范围

行政机关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规章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情形

(一)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带有群体性质、社会广为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本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得少于2件。

(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行政应诉答辩状须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应将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的情况应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区政府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违反本通知或者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