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违法非法采矿行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矿山违法盗采非法生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矿产资源。
二、未经依法批准开采国有矿产资源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没收违法盗采非法生产的矿产资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偷挖盗采非法生产矿产资源所使用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收购、存放、运输、销售违法盗采非法生产的矿产资源产品。对私自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违法盗采非法生产矿产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盗采非法生产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干部参与违法盗采、非法生产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非法开采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盗采非法生产矿产资源、非法收购、非法运输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举报查实的,区政府将对第一名举报人给予2万元经济奖励。举报电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3227907(白天)、3228172(晚上);区公安局110;区生态环境分局331025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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