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精神,鉴于水资源税改革等因素导致自来水供水成本上升,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我局拟定了我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丰润区有两家自来水供水企业--区供水公司和区供水管理所,分别隶属于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负责我区中心城区自来水供水工作。供水水源为地下水。
唐山市丰润区供水公司的前身是“唐山市新区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78年,是地震后成立的自来水企业,属国有独资企业。现有水厂2座,水源井15眼,供水管网总长度233.31公里,固定资产原值4547万元,净资产2937万元,现有职工191人。2018年售水695.5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421万立方米,占60.51%,非居民用水273万立方米,占39.28%,特行用水1.5万立方米,占0.21%,主营业务收入2316万元,售水总成本2680万元,主营业务亏损288万元。
唐山市丰润区供水管理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现有水厂两座,水源井15眼。固定资产原值6071.45万元,净资产3646.25万元,职工140人。2018年售水量571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255万立方米,占44.66%,非居民用水315万立方米,占55.16%,特行用水0.1万立方米,占0.18%。主营业务收入2008.8万元,售水总成本1842.59万元,主营业务实现利润166.21万元。
二、现行价格水平
我区现行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09年制定的,与市中心区执行同价,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自来水 |
污水处理费 |
合计 |
居民生活 |
2.25 |
1.10 |
3.35 |
趸售用水 |
1.95 |
1.10 |
3.05 |
其他用水 |
4.35 |
1.49 |
5.84 |
特种用水 |
25.00 |
1.49 |
26.49 |
三、调价依据和理由
一是水资源税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在我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前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0.30元计入水价。改革后,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60元。
调价年度按地下水1663万立方米计算(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扣减17%的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全年水资源税额为828.2万元,调价年度增加支出383.6万元。
二是供水设施投入增加和提升服务配备设施。维修费用增加130万元,导致调价年度共增加支出130万元。
三是职工工资上调。经有关部门批准,职工工资提高,调价年度增加支出8.7万元。
四、成本监审情况
经成本监审,两个自来水公司预测调价年度供水总成本4747.8万元,售水量1266万立方米,单位成本3.75元。
五、初步价格安排意见
(一)调整基本水价
总体原则是按照比市中心区略低的水平安排我区的自来水价格,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并适当控制利润水平的前提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型 |
原价 |
调后价 |
调价额 |
调价幅度 |
居民生活 |
2.25 |
3.00 |
0.45 |
20% |
趸售用水 |
1.95 |
2.70 |
0.45 |
23% |
其他用水 |
4.35 |
5.50 |
0.85 |
19% |
特种用水 |
25.00 |
30.00 |
4.70 |
19% |
综合 |
3.16 |
4.08 |
0.62 |
19.7% |
注:调价额按规定不含新增加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3元。
其他相关规定1、我区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已经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第一阶梯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2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在120立方米-18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部分。基础水价调整后,按照省定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1:1.5:3相应提高二、三档阶梯水价。二、三档阶梯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4.50元和9.00元。
2、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以及困难职工
和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实行优惠政策。第一阶梯水价仍执行现行优惠价格每立方米1.80元,第二、三阶梯水价执行一般居民用户基本水价每立方米3.00元。
3、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其他单位用水价格,仍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在调后居民用水基本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每立方米3.30元。
六、与市内其他区对比
从2018年8月起,市中心区水价已经调整为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5.50元,其他用水6.50元,特行用水30.00元。我区自来水调价后价格比市中心区低14%。
七、调价效益情况
按上述调价方案测算,两家自来水公司年可实现收入5026.6万元,利润278.8万元。
按照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自来水公司是主要靠政府投资的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其利润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调价负担情况
按照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唐发改价格〔2018〕320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50元,非居民用水由每立方米1.49元调整为2.20元,调价范围包括丰润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已从2018年8月开始执行,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丰润区拟与自来水价格同步调整。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居民用水负担增加如下:
按户月用水量8.5立方米,户均3.3人计算,人均年增加支出35.5元,户均年增加支出117元。
九、执行时间经市发改委批准后执行。
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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