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3号)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区对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禁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二、禁行区域
丰润城区厂前路(含)——林荫路(含)——丰津公路北环段(不含)——112国道(不含)——102国道与112国道重合段(不含)——102国道(不含)——厂前路(含)合围区域。
三、禁行时间
自2018年9月1日起,工作日24小时禁行(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
四、其他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通告由交警九大队、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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