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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闫小永)

发布时间:2025-08-26 09:49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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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近日,我单位接到闫小永、李贺敏换发丰润区新兴小区123-2-401号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许武国将上述不动产卖给闫小永、李贺敏,双方已于20072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单位将为闫小永、李贺敏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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