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邵俊香
申请人邵俊香因继承被继承人许光武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邵俊香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许光武的死亡证明(唐山市公安局永济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 被继承人许光武的父亲许俊芳母亲胡淑珍的死亡证明。长子许健长女许婧的亲属关系证明(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静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 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 被继承人许光武与继承人邵俊香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六、 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邵俊香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许光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许光武生前与邵俊香共同拥有不动产三套,分别为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506楼7门301号,房产证号丰房权证丰字第69244号;土地证号丰润国用(2007)第A宅-0-11048号;燕东天赐良园1楼1单元2301号;燕东天赐良园6楼1单元701号。该三套不动产的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许光武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许光武与邵俊香系原配夫妻,许光武生前与邵俊香生育子女二人,长子许健、长女许婧,被继承人许光武的父亲许俊芳和母亲胡淑珍均先于许光武死亡;
四、据申请人邵俊香称:被继承人许光武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邵俊香主张继承上述不动产,许健许婧已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三套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许光武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许光武的父亲许俊芳和母亲邵俊香均先于其死亡,长子许健长女许婧自愿放弃继承该三套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许光武的遗产由其配偶邵俊香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邵俊香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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