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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20 14:39     来源:丰润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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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使中小学学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实区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入学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6—8月招生9月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区教育局制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为适龄儿童、少年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8月15-31日(节假日除外)到学生户籍所在片区学校提出延缓入学申请,由学校到区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不具备学习能力的由区残疾人鉴定委员会出具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鉴定书;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由鉴定委员会出具送教证明,送教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送教,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为学生建好学籍。

二、转出、转入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区)迁移的,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必须提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申请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为规范学籍管理,学生转学由教育局教育科统一办理,各中小学不得擅自办理。

需要办理转出本区的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学校负责填好转出学生登记表(见附件2),于每年寒、暑假放假后一周内向教育局教育科备案。镇乡由中心校汇总上报,区直学校以学校为单位汇总上报。每名转出学生需提供符合转出条件的房本、户口本、学生基本信息表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学校审核后退还学生,复印件留存和登记表一并上交到区教育局教育科。

需要办理转入的学生,每年寒假腊月十五-腊月二十、暑假8月10-20日(节假日除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生及监护人的户口本、房本(新建小区无房本的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出生证明、学生基本信息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教育局教育科提出申请。

转入学生根据当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由区教育局安排学生到片内学校就读。若片内学校无剩余学位,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到相对就近有学位的学校就读;若片内学校所剩学位不能满足所有转入学生需求,按照学生户籍迁入时间(新建小区户口不能迁入的,按照购房合同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若户口或购房合是同一时间的学生数超过剩余学位数,由教育科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安排入学。未能在片内学校安置的学生,由教育局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符合转入的学生由教育局教育科开具转入证明,学生家长持证明到学校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学校接收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入申请。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时,必须上传符合转入条件的佐证材料,待办好学籍后学生方可转入,做到人籍一致。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三、休学、复学

学生因伤病,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相关材料。学校审核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报区教育局审核,经区教育局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休学处理。

学校要为休学学生做好登记(登记表见附件3),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区教育局同意,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复学申请表、痊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盖章、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以防学生辍学。


附件:1. 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docx

2. 丰润区XX学校转出学生登记表.docx

3. 丰润区XX学校休学学生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