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收费清单 | ||
1 | 收费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2 | 收费标准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 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3 | 计费单位 | 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
4 | 收费主体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5 | 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 5号) 4.《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 173 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 (2020) 58号) |
6 | 收费范围 | 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7 | 征收对象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8 | 征收方式 | 水利部门核定,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单位名称、征收项目、应缴金额等信息,线上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大厅窗口等渠道,按水利部门核定数据申报缴费。 |
9 | 缴库比例 | (1)一般县:按1:1:1:7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市、县级国库。 (2) 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县级国库。 |
10 | 征收时间 | 1.一般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11 | 免征情形 |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12 | 监督举报电话 | 518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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