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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违法占地清理强化攻坚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12 11:08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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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全区“散乱污”企业彻底出清,违法占地清零,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针对当前“散乱污”企业屡清屡犯、打而不绝的严峻形势和违法占地乱象,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2个月的“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违法占地清理强化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时间安排

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二、主要任务和标准要求

(一)“散乱污”企业整治

1.界定标准:“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安全评价、立项(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选址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已发布生效的各类规划的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以下企业;“乱”即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即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非法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

2.整治标准:达到“两断三清拆”(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原料、清产品,拆除厂房、院墙)并恢复地貌。

3.时限要求: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要立即断水、断电停产,一周之内“两断三清拆”到位。

(二)违法占地清理

1.清理范围:依法依规清理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全面完成耕地保护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和土地卫片图斑拆除任务(共155宗、2052.04亩)、彻底兜清违法占用耕地建居住用房底数。

(1)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图斑54宗,面积1376.95亩)。涉及银城铺镇19宗、面积311.14亩,常庄镇6宗、面积46.28亩,丰润镇6宗、面积128.12亩,白官屯镇5宗,面积12.63亩,任各庄镇5宗、面积58.28亩,新军屯镇5宗、面积79.5亩,杨官林镇2宗、面积716.98亩,丰登坞镇2宗、面积5.68亩,李钊庄镇1宗、面积2.38亩,姜家营乡1宗、面积10.69亩,欢喜庄乡1宗、面积4.11亩,火石营镇1宗、面积1.16亩。

(2)耕地保护督察图斑(图斑50宗,面积327.89亩)。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力图斑6宗、面积60.5亩,涉及丰润镇、白官屯镇、丰登坞镇、新军屯镇、任各庄镇、欢喜庄乡;二是例行督察限期整改图斑。共44宗,涉及12个乡镇,面积267.39亩。涉及丰润镇10宗、面积40.67亩,泉河头镇7宗、面积65.79亩,左家坞镇5宗、面积66.91亩,任各庄镇3宗、面积5.97亩,石各庄镇4宗、面积9.72亩,银城铺镇4宗、面积24.16亩,欢喜庄乡3宗、面积6.43亩,白官屯镇2宗、面积6.6亩,丰登坞镇2宗、面积6.67亩,李钊庄镇2宗、面积4.59亩,浭办1宗、面积5.62亩,杨官林镇1宗、面积24.26亩。

(3)2019年度土地卫片图斑(图斑51宗、面积347.2亩)。涉及杨官林镇7宗、面积57.5亩,丰登坞镇6宗、面积26.4亩,丰润镇6宗、面积15.9亩,欢喜庄乡5宗、面积67.6亩,新军屯镇5宗、面积28.3亩,银城铺镇5宗、面积39.9亩,任各庄镇3宗、面积6.2亩,左家坞镇3宗、面积24.4亩,王官营镇2宗、面积8.4亩,小张各庄镇2宗、面积10.4亩,白官屯镇1宗、面积1.9亩,姜家营乡1宗、面积10.8亩,火石营镇1宗、面积1.3亩,石各庄镇1宗、面积2.2亩,七树庄镇1宗、面积2.4亩,刘家营乡1宗、面积26.2亩,泉河头镇1宗、面积17.4亩。

(4)彻底摸清违法占用耕地建居住用房底数。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标准,排查违法占用耕地建居住用房数量、地类、一户多宅问题、家庭成员等情况,为下步清理规范奠定基础。

2.清理标准及时限要求:对纳入台账清单中的清理任务,迅速开展拆除复耕、补办手续工作,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图斑9月15日前完成,耕地保护督察图斑8月15日前完成,2019年度土地卫片图斑9月25日前完成。

三、推进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8月7日前)。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动员部署会议,对“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违法占地清理进行安排部署。指挥部政策保障组组织对23个区直核查组工作人员进行“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界定和整治要求业务培训。

(二)自查自拆阶段(8月8日至8月31日)。一是属地自查。由各乡街和经开区成立排查组,对辖区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填报《“散乱污”企业排查日报表》《违法占用耕地建居住用房排查表》,由乡街和经开区排查组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二是分包区直部门核查。分包区直部门核查组对所分包乡街的自查情况全部进行现场核查(经开区自查自核),实施“双签字、双负责”制度,区直部门核查组组长在乡街日报表上签字后,属地每日向“散乱污”企业出清组、违法占地清理攻坚组上报排查进度表。三是督导督查组抽查。督导督查组负责对各乡街和经开区自查落实情况、区直分包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督查、抽查,突出对乡街自查和分包区直部门核查是否全面细致进行督导检查。

“散乱污”企业出清组负责对排查出的有异议“散乱污”企业进行界定,属地对确认的“散乱污”企业一周内完成“两断三清拆”;违法占地清理攻坚组负责对排查出的违法占用耕地建居住用房进行核实认定,填报《违法占用耕地建居住用房排查表》;综合协调组每天将“散乱污”企业出清组、违法占地清理攻坚组工作进展汇总报指挥部。

各地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和已确定的违法占地图斑,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拆除行动。周拆除行动由属地组织,分包区领导出席,分包部门工作组和属地村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区电视台做好宣传报道。

(三)集中拆除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地对需要采取强制拆除的“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图斑,将名单上报综合协调组和强拆保障组,属地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强拆保障组予以工作保障,综合协调组做好协调工作。对需移交相关部门处罚的,属地单位要及时移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集中拆除行动要组织本乡镇(街道)村书记及村两委人员参加,发挥警示作用。

集中拆除阶段,督导督查组要对照乡街、经开区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是否存在遗漏、拆除是否彻底进行现场督查抽查,对督导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执纪问责组实施问责。

(四)巩固提升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地和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防出现问题反弹。“散乱污”企业出清组、违法占地清理攻坚组对各地各单位工作成效逐项开展现场验收。督导督查组持续开展后续督查工作,严防反弹和新的“散乱污”企业和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对督导督查发现的问题,移交执纪问责组实施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丰润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违法占地清理强化攻坚行动指挥部,由董立群同志任指挥长,侯旭同志任第一副指挥长,刘景健、刘金良、周兴永同志任副指挥长,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攻坚行动日常工作的总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周兴永同志兼任;组建综合协调组、政策保障组、“散乱污”企业出清组、违法占地清理攻坚组、强拆保障组、督导督查组、执纪问责组、宣传报道组、区直核查组九个专项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兼任,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推进。各乡街和经开区也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具体组织推进本辖区攻坚行动。23个区直部门对应分包乡街,抽调1名副科级干部带队、3名工作人员组成区直部门核查组,与原工作单位脱钩,专职对乡街排查工作进行核查。

(二)强化督导调度。建立攻坚工作周调度制度,指挥部每周召开专项调度会,对各地工作进展进行调度。四大班子领导按照联系乡镇(街道)安排表全部下沉到包联乡街,督导强化攻坚行动推进,参加分包乡街每周组织的集中拆除行动,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强化攻坚行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将适时参加自拆和集中强制拆除行动。

(三)细化责任分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分别负责“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违法占地清理强化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工作督导。“散乱污”企业出清组负责界定“散乱污”企业,明确整治标准,汇总收集销号档案,负责各地“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情况督导和环保手续核准、污染防治设施审核把关;违法占地清理攻坚组负责按照国家、省、市下达的违法占地图斑下发整治任务,督导责任单位组织拆除复耕,甄别确定违法占地建设居住用房情况;区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水利、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散乱污”企业出清职责范围内各项手续核准和整治情况的审核把关。各乡街、经开区是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出清和违法占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和下发的违法占地建筑组织实施“两断三清”和依法拆除,逐一建立和上报销号档案。

(四)营造舆论氛围。宣传报道组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微信平台、政府官网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报、刊登动态信息,曝光违法企业情况,通报相关处理决定;设立举报热线,加大对“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违法占地清理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强制拆除行动进行曝光警示,营造全民参与“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违法占地清理的浓厚氛围。各乡街和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和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的宣传。

(五)严肃责任追究。指挥部办公室督导督查组、执纪问责组将对各地“散乱污”企业和违法占地排查情况进行复查,在强化攻坚行动期间,发现漏报和新增“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行为或“散乱污”企业和违法占地未按要求整治到位、拆除不彻底的,以及本次强化攻坚行动结束后仍出现“散乱污”企业和违法占地反弹、“改头换面”、异地经营等情况,对属地责任人实施问责:发现1个、2个、3个以上问题的,分别对乡街主管副职、行政正职、党委(党工委)正职(经开区对应人员)实施问责;对分包区直部门相关人员实施问责;对因履职不力,致使“散乱污”企业和违法占地业主擅自恢复供水供电的,对供水、供电部门相关人员实施问责;其它部门出现对“散乱污”企业和违法占地业主违法行为应处理但未处理的失职失责行为,对相关人员实施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