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三类、六项)
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局(公章)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0 | ||
二、行政处罚 | 共三项 | ||
1 | 1 | 对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的处罚 | |
2 | 2 | 对鉴定机构的处罚 | |
3 | 3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三、行政强制 | 0 | ||
四、行政征收 | 0 | ||
五、行政给付 | 共二项 | ||
4 | 1 | 为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服务给付 | |
5 | 2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
六、行政检查 | 0 | ||
七、行政确认 | 0 | ||
八、行政奖励 | 共一项 | ||
6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奖励 | |
九、行政裁决 | 0 | ||
十、其他类 | 0 |
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二类、三项)
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局(公章)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的处罚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 第3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8号第46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法纪行为的(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2.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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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区司法局 |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5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为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服务给付 | 区司法局 | 《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在本县(区)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400-6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500-900元;(二)跨县(市、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500-9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600- 1600元; | 1、受理责任:接收案件案卷,并一次性告之不接收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案件案卷内容的完整性,根据案件材料审查援助律师是否尽职尽责。 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案件案卷,填写审批表并上报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发放补贴记录。 5、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不予发放的; 2、违反规定下发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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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区司法局 | 七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专职调解员的待遇采取基本薪酬加“以案定补”形式保障,基本薪酬标准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兼职调解员采取“以案定补”形式保障。“以案定补”参照一般纠纷50至200元每件的标准发放,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 1、受理责任:接收人民调解案卷。 2、审查责任。审查案件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调解时间是否在统计期间内,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和案卷质量分出等级。 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案件案卷,填写审批表并上报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发放补贴记录。 5、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不予发放的; 2、违反规定下发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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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奖励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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