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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25 13:28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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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2025年)

(共四类、58项)

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处罚

38项


1

1

对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2

2

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3

3

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4

4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5

5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6

6

对在特定区域内实施危害安全供电行为的处罚


7

7

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


8

8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9

9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0

10

对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11

11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


12

12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3

13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14

14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15

15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16

16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17

17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18

18

对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的处罚


29

19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20

20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21

21

对管道企业不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行为的处罚


22

22

对违法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23

23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特定施工作业的处罚


24

24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


25

25

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6

26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27

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28

28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29

29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30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31

31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行为的行政处罚


32

32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

33

对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34

34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或者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行为的行政处罚


35

35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36

36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仓储条件的行政处罚


37

37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38

38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

12


39

1

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40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41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2

对电力供应和使用监督检查


43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44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45

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


46

对夏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


47

对秋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


48

10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行政检查


49

11

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


50

12

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三、行政备案

7项


51

1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52

2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53

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54

4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55

5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56

6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57

7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四、其他

1项


58

1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58项)
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权利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行政处罚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行政处罚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行政处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行政处罚对盗窃电能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行政处罚对在特定区域内实施危害安全供电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行政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行政处罚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处罚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行政处罚对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行政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行政处罚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6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7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等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8行政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9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0行政处罚对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1行政处罚对管道企业不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2行政处罚对违法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3行政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特定施工作业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4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5行政处罚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6行政处罚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7行政处罚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8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9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0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备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1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2行政处罚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3行政处罚对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4行政处罚对粮食经营者采购或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行为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六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5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6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仓储条件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7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三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8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仓储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额度;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9行政检查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单位监管责任,对资金支付率及投资完成率较低的项目进行督办;配合审计部门对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是否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40行政检查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3.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1行政检查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六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检查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行政检查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职责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2.提供虚假节能监察、能源消费总量数据的;
3.违反规定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4行政检查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行政检查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十六条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行政检查对夏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夏粮收购情况组织抽查;
2.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行政检查对秋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秋粮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检查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行政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家政策性粮食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行政检查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小麦最低收购价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行政检查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1.检查责任: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市级储备粮轮换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行政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
2.《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22〕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备案时没有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备案规定而予以备案的;
3、对所需资料不采取一次性告知,;
4、在办事过程中玩忽职守、吃拿卡要,刁难申请单位的。
5、未依法对备案企业进行监管的;

52行政备案熏煮作业熏蒸方案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第二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备案时没有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备案规定而予以备案的;
3、对所需资料不采取一次性告知,;
4、在办事过程中玩忽职守、吃拿卡要,刁难申请单位的。
5、未依法对备案企业进行监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行政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第五十五条;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三十八条;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合规范、不正确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并对最终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局务会集体决策,决定准予初审通过的项目。
3.转报责任:向上级单位正式行文,转报初审通过项目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终得到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严格审查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资料,应予备案的未予备案,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未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重点用能单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行政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30号)第二十条。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合规范、不正确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并对最终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局务会集体决策,决定准予初审通过的项目。
3.转报责任:向上级单位正式行文,转报初审通过项目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终得到通过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严格审查报送资料,应予备案的未予备案,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未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申请单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行政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合规范、不正确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并对最终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局务会集体决策,决定准予初审通过的项目。
3.转报责任:向上级单位正式行文,转报初审通过项目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终得到通过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严格审查报送资料,应予备案的未予备案,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未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申请单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行政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合规范、不正确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并对最终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局务会集体决策,决定准予初审通过的项目。
3.转报责任:向上级单位正式行文,转报初审通过项目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终得到通过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严格审查报送资料,应予备案的未予备案,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未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申请单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行政备案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合规范、不正确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并对最终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局务会集体决策,决定准予初审通过的项目。
3.转报责任:向上级单位正式行文,转报初审通过项目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终得到通过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严格审查报送资料,应予备案的未予备案,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未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申请单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其他用煤投资替代方案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十二条
3.《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第八条
4.《关于严格控制重点领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第四条
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4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节能报告)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替代量为入统企业的函请统计部门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或者不通过审查(不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