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3-xk-001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行政许可 | 丰润区住建局 | 行政审批科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工程建设单位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无 | ||||||
13-xk-00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丰润区住建局 | 区住房管理中心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 | 开发企业 | 3个工作日 | ||||||||
13-xk-00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丰润区住建局 | 行政审批科、消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 建设单位 | 15个工作日 | ||||||||
13-xk-00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查合格通知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丰润区住建局 | 行政审批科、消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六号,2019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建设单位 | 15个工作日 | ||||||||
1113020800029288351001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02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六十一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03 |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十二条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0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6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05 |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质监站、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7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06 | 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8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07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40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08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9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09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0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1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2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6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4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6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5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7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8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19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2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4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5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4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7 |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2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8 |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29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0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1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2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5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3月11号修订)第5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36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3月11号修订)第5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37 |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4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8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39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4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41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42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43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4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045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6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46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6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47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6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48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7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49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0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1 | 建设单位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2 | 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7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8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59 | 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建立从业记录制度的; (二)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凭证、账簿、中介服务合同和业务记录等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第3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60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住建部第150号令)第36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6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住建部第150号令)第37条 | 公民、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6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号)第2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6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有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有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三)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公用事业科(工程科)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6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64 |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154号)第2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6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档案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9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66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67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2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68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2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69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2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7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71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72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令第158号)第3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73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令第158号)第3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74 |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0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75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2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76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7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77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8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78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14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79 |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7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80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78号)第9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81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78号)第10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82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12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83 |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1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84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85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5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86 |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建设部第80号)第1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87 |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4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88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第2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89 |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第3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090 |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56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1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4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2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6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4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69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5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70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6 |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4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7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第397号)第19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8 |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第397号)第20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099 |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第397号)第21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00 |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1 |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2 |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3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4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5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6 |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7 |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8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09 |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0 |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1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2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2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3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2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4 |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5 |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6 |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7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8 |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第2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19 |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第2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0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9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9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2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9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3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三)(四)(五)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10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4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10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5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10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6 | 以下情形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 (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第2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7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2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8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29 |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30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第111号)第1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31 |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第111号)第1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32 | 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设部令第13号)第2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33 |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设部令第13号)第2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34 | 1、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2、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3、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4、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5、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6、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7、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2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35 | 1、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 2、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3、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4、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5、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3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36 | 1、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2、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4、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4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3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38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3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0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1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2 |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4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3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160号)第3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4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160号)第3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160号)第3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6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7 |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8 | 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5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49 |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50 | 1、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2、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4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51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2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52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5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53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第73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54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6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55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56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3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57 |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3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58 |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3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59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采购、使用不合格节能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3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0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3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1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3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2 | 建设单位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3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4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5 |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6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7 | 擅自张贴节能建筑标识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8 | 应安装分户计量系统、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而未安装。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安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69 | 检测机构出具超出本单位检测资质范围或等级的检测报告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70 | 单位违反《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主要责任人连带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3020800029288351171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第3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72 |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2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73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5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74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6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75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7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76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8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77 |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建部第1号令)第31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78 |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79 |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35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0 | 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36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1 |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37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2 | 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38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39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4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7号)第54条 | 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5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47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6 |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48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7 |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49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8 |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89 | 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90 | 1.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91 | 1.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2.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3.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4.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3号)第30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92 | 1.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2.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3号)第31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93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3号)第32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94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3号)第33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95 | 1.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2.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3号)第34条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196 | 凡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97 | 在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 (四)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物质;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内的保护区内,进行抛锚、挖掘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3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98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4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199 | 取得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5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0 | 热源单位不遵守下列规定的:(一)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二)按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及时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四)其它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6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1 | 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7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2 | 1、供热单位未根据供用热合同、管理范围及时处理热用户报修的。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修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8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3 | 热用户未按时足额缴纳热费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9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4 |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的: (二)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私放、私用供热管网水、蒸汽等介质; (四)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七)从事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及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0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5 | 未办理供热手续用热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1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6 |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7号)第54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7 | (一)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五)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六)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七)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八)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九)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爆破作业及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7号)第54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08 | 第九条 在已批准的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内,除特许经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服务本特许经营区域的供气、储气设施,已建成的停止使用。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09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10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在燃气工程建设费以外收取开口费、增容费、纳网费等额外费用;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六)管道燃气企业拒绝向其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七)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八)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加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11 |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配送及用户等相关信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三)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四)向非企业自有钢瓶充装燃气; (五)委托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钢瓶。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12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二)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四)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13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三)非居民用户以应急燃气设施作为主气源供应设施使用; (四)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14 | 第二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堆放大宗物品;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15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1113020800029288351216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50号令)第32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17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2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18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72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1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第29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0 | 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第30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1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0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2 |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2、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4、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1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1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4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3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5 |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管理科(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4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6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3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4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8 |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5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29 |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6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0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7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1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8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2 | 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9条 | 法人、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147号)第27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147号)第28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147号)第29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6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147号)第30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7 |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管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147号)第31条 | 公民 | |||||||||
1113020800029288351238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消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业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 、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居民用户配套提供安装燃气自闭阀等具备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住建局 | 安监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
11130208000292883511001 | 供热行业监督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单位、个人 | 无 | ||||||
11130208000292883511002 | 燃气行业监督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 单位、个人 | 无 | |||||||
11130208000292883511003 | 建筑节能检查 | 行政检查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第34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条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5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无 | |||||
11130208000292883511004 | 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第24条 | 《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09]262号第3条 | 法人 | 无 | |||||||
11130208000292883511008 | 绿色建筑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丰润区住建局 | 建筑节能技术科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5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无 | ||||||||
1113020800029288353001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丰润区住建局 | 市管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 | |||||||||
1113020800029288353002 |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丰润区住建局 | 环卫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 |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9号、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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