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并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6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冀水保〔202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应遵循政府引导、因地制宜、自愿申报、公开透明、自主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治理管护成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第三条 以奖代补程序包括编制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工作方案、自主申报、选定建设主体、编制工程设计、自主开展建设、组织工程验收和兑付奖补资金等。
奖补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监理、验收等费用,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予以执行。
第二章 奖补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奖补对象。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第五条 奖补范围。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可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包括:①包括《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明确的工程,例如:梯田工程、田间道路、谷坊、截排水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②植物,例如:水土保持林、经果林;③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
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包括:①试点工作开展以前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不得纳入以奖代补范围;②已经享受或已经列入征地移民、土地平整、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造林绿化等项目的不得纳入以奖代补范围;③未列入年度奖补计划的治理措施不得纳入以奖代补范围;④设计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蓄水池和设计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不得纳入以奖代补范围;⑤砍伐周期短的经济林或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植物措施不得纳入以奖代补范围;⑥独立、单一的不能形成综合防护体系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不得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六条 发布公告。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发布公告。
第七条 自主申报。坚持自愿申报、自主建设的原则。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治理)大户、农业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填写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区水利部门申报。申报对象应不以获取施工利润为目的,要立足于治理项目的长远发展和治理成效,对于治理地块土地经营权人申请的优先考虑。申报建设主体较多时,原则上按规模大小、集中程度、措施综合程度和规划进度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判排序,对于符合水土保持治理规划安排,综合程度高的建设主体优先。
第八条 审核公示。区水利局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将相关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并拍照备案登记。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区水利局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区水利局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审核,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增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奖补全程公开透明。
第九条 奖补标准。奖补资金从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支出。具体奖补资金额度由省厅根据投资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区水利局负责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制定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果林、梯田、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具体奖补标准由实施年度的申报指南进行详细解读。
第十条 自主建设。建设主体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基础上,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统筹生态修复、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需求,自主开展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坚持以镇域为单元,以小流域为辅助,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小于200亩。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区水利局提交验收申请表(附各措施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建设主体要附建设前现状图纸和竣工图纸)。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技术公司、水土保持专家(省级专家库内抽取)组成的验收组,按照合同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村进行公示,并拍照备案登记。公示无异议后,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按照支付程序及时拨付到位。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过硬,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应预留奖补总额3%作为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工程质量无缺陷再拨付兑现到位。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第十三条 后期管护。建设主体要加强项目后续管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稳定发挥。
第四章 组织机制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成立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负责同志和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完善政策机制。实施以奖代补前,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内容、标准和时限,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奖补资金兑付效率。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指导。区水利局负责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拟定实施的区域、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时间安排和预期效果;负责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负责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负责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编制工程设计,经专家审查后,纳入河北省水利投资预算与绩效管理系统项目库管理和实施;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及时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河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要对水土保持以奖代补试点工程给予支持,每年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部分安排试点经费10万元进行补助。区水利局负责结合区财政局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结合区审计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第六条有关要求,试点期限原则为3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细则予以更新。
本细则由丰润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地图
ICP备案:冀ICP备2023008069 网站标识码:1302080014
冀公网安备:13020802000330号
联系电话:0315-3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