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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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土领办〔2020〕号
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堵塞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漏洞,有效降低环境风险,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紧急通知》(冀土领办〔2020〕2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部分危险废物工业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建设,周边园区或园区外分布的涉危险废物小微企业可依托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统一收集转移,确保所有涉危险废物企业的危险废物全部纳入收集试点单位或综合经营单位的收集范围,实现各类危险废物应收尽收、就近分类收集,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已有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优先考虑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优先考虑利用或焚烧处置方式)。为科学合理布局试点单位,辖区内已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县(市、区),最多可从中选择推荐2家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
(二)新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
辖区范围内尚无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县(市、区),最多可推荐申报1家新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
申报新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可以从现有废矿物油收集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试点、机动车维修行业收集试点中选择,在原基础上提升改造后,增加收集种类;也可以鼓励支持其他社会力量,新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建设条件可参照《关于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0]159号)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试点条件,并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及管理相关要求。
(一)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1、位于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3。
2、对拟开展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已有或新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拟开展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所需的贮存条件、贮存容量及分区管理要求。
4、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及管理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新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
1、审批要求。对拟开展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审批手续。
2、选址要求。一是地质结构稳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选址区域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唐山市地震烈度区域情况见附件4。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南区、古冶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全域地震烈度超过7度,不符合选址建设要求,以上六区无需推荐申报新建试点单位。二是选址位于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内。需提供立项或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或者提供当地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单位同意接纳该项目的意见。三是具备独立厂院。危险废物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四是周边无环境敏感目标。场界应位于重点河流湖库地表水体及近岸海域150米以外区域范围;与当地居民区距离符合环评要求。
3、设计要求。贮存条件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防渗防腐并加高地面。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地面防渗防腐措施要符合标准要求;为防止雨水倒灌,贮存库房地面要高出库房外地面至少0.3米以上。二是危废贮存间采用实体结构。为防止危废贮存库房雨水渗漏和飘尘扩散,库房屋顶和墙壁需要采取实体水泥浇筑结构,墙壁上可以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用玻璃窗;危废贮存库房内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废气收集处理和安全设施。三是分区贮存。贮存场所按照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分区存放,并做好标识。四是建设导流槽和收集池。用于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要建设导流槽和收集池,并将收集的废液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五是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直接进入园区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如暂不具备直接进入园区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条件,可以自行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规模、工艺及排放去向等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待具备条件时再行接入园区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4、运输要求。有2辆以上厢式货车,负责收集点的危险废物运输。运输车辆上配备必要的包装容器。重量计量设备,对承运的危险废物要有有效的包装措施,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并做到防风、防雨、防遗撒。
5、处置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收集的全部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提交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
6、人员要求。应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负责经营管理、台账记录、平台登记等日常工作。
7、管理要求。按照要求建设视频监控体系;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管理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等。
三、试点工作流程
1. 试点单位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报告,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建设方案;当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同意后填报《唐山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推荐表》(见附件5),10月20日前连同试点单位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建设方案应包括收集种类、贮存设施建设内容、视频监控建设体系、环境管理制度等。
2. 网站公告
唐山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收集转运试点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时间为5天,公告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及当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
4. 试点建设
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工作,原则上应于12月底前按照建设方案和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逐级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现场核实;试点单位通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现场核查后,市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筛选确定推荐单位。各申报试点单位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试点单位建设资格。
附件1:《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紧急通知》(冀土领办〔2020〕21号)
附件2:《关于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0]159号)
附件3:唐山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名单
附件4:唐山市地震烈度区域情况
附件5:唐山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推荐表
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 30 日
(联系人: 劳淑娟 联系电话:3793067)
附件4:
唐山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名单
序号 |
开发区名称 |
1 |
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 |
2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 |
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 |
4 |
河北滦南经济开发区 |
5 |
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 |
6 |
河北迁西经济开发区 |
7 |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
8 |
河北丰润经济开发区 |
9 |
河北唐山古冶经济开发区 |
10 |
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 |
11 |
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 |
12 |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 |
13 |
开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4 |
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5 |
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
16 |
河北汉沽经济开发区 |
17 |
河北南堡经济开发区 |
18 |
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 |
19 |
唐山城南经济开发区 |
20 |
唐山西部经济开发区 |
附件5:
唐山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推荐表
申报试点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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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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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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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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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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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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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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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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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士华 联系电话:1863052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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