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备注 | |
1 | 对建设单位在 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未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 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 | 对建设单位在 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 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 | 对建设单位未 将不需要消防 验收的建设工 程在竣工验收 后报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 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 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 | 对出租单位在 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起重 机械的使用单 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 前未按照规定 办理备案的处 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 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 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 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 、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 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备注 | |
5 | 对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 机械的使用单 位未按照规定 办理注销手续 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 用: (一)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 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 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 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 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6 | 对建筑业企业 未按照要求提 供建筑业企业 信用档案信息 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 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7 | 对工程监理企 业未按照要求 提供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档案 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 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 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8 | 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企业未 按照规定提供 信用档案信息 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 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9 | 对二、三级房 地产估价机构 违规设立分支 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 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 支机构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0 | 对一级房地产 估价机构违反 规定条件设立 分支机构的处 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 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 ”的形 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 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 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 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 立分支机 构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1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按规定 将测绘成果或 者需要由其提 供的办理房屋 权属登记的资 料报送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 或者需要由其提 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 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2 | 对房地产估价 机构新设立的 分支机构未按 规定备案的处 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设 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 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 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3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采取返本 销售或者变相 返本销售的方 式销售商品房 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4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采取售后 包租或者变相 售后包租的方 式销售未竣工 的商品房的处 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5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委托不符 合条件的中介 服务机构销售 商品房的处罚 。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6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监管帐 户外收取房价 款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监管帐户外收取房价款的,不予网签合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活动,并处监管 账户外已收取房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继续违法销售 的,处监管账户外已收取房价款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7 | 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预售商 品房未按照《 唐山市房地产 交易管理条例 》要求公示相 关内容的处罚 。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内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8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 后,设定在建 工程抵押,未 将抵押房源明 细及抵押情况 一并在销售现 场显著位置公 示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 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19 | 对房地产中介 营业场所未按 照《唐山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 条例》要求公 示相关内容的 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 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0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自收到全 部购房款或者 首付款当日, 未在房地产主 管部门网上交 易平台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 同,或者未在 规定期限内报 送书面合同等 有关材料的处 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收到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当日,未在房地产 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套房屋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1 |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托 管或者侵占、 挪用房地产交 易资金的处罚 。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套房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人员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合同网签资格,对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记入信用 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2 |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为 禁止交易的房 屋提供经纪服 务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套房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人员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合同网签资格,对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记入信用 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3 |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发 布虚假的或者 未经产权人书 面委托的房屋 信息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套房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人员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合同网签资格,对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记入信用 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4 |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伪 造、涂改、出 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执业资 格证书、注册 证书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5 |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允 许他人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房 地产中介服务 业务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6 |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同 时在两个以上 的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执业 的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7 | 对出租人违反 《唐山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 条 规定,将 不得租赁的房 屋进行租赁的 处罚。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8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按照规 定在商品房现 售前将房地产 开发项目手册 及符合商品房 现售条件的有 关证明文件报 送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备案 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 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 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 房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29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分割拆零 销售商品住宅 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 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 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 房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0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按照规 定向买受人明 示《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 本》、《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 理办法》的处 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 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 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 房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1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取得房 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擅 自销售商品房 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2 |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违规使用 商品房预售款 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 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3 | 对测绘机构在 房产面积测算 中不执行国家 标准、规范和 规定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 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 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4 | 对测绘机构在 房产面积测算 中弄虚作假、 欺骗房屋权利 人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 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 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5 | 对测绘机构房 产面积测算失 误,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 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 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6 | 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以个人名 义承接房地产 经纪业务和收 取费用的处罚 。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7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提供代办 贷款、代办房 地产登记等其 他服务,未向 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 标准等情况, 并未经委托人 同意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8 | 对房地产经纪 服务合同未由 从事该业务的 一名房地产经 纪人或者两名 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处 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39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签订房地 产经纪服务合 同前,不向交 易当事人说明 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处罚 。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0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未按照规 定如实记录业 务情况或者保 存房地产经纪 服务合同的处 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1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以隐瞒、欺 诈、胁迫、贿 赂等不正当手 段招揽业务, 诱骗消费者交 易或者强制交 易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2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泄露或者不 当使用委托人 的个人信息或 者商业秘密, 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3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为交易当事 人规避房屋交 易税费等非法 目的,就同一 房屋签订不同 交易价款的合 同提供便利的 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4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改变房屋内 部结构分割出 租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5 |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禁 止的其他行为 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6 | 对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未以 原设计的房间 为最小出租单 位,人均租住 建筑面积低于 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 准或 厨房、 卫生间、阳台 和地下储藏室 出租供人员居 住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7 |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以他人名 义提供中介服 务的处罚。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中 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组织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组 织从业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8 |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以不合理 条件对委托人 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 的处罚。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中 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组织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组 织从业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49 |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提供可能 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公共利 益的信息或者 资料的处罚。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 场中介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50 |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采取隐瞒 、欺诈、胁迫 、恶意串通等 不正当手段, 损害委托人或 者他人利益的 处罚。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 场中介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 ||
51 |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利用收取 样品、定金、 保证金、预付 款或者其他从 业之便,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中 介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