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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6-05 09:46:26


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适用条件备注
对建设单位在
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未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
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对建设单位在
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
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对建设单位未
将不需要消防
验收的建设工
程在竣工验收
后报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
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
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对出租单位在
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起重
机械的使用单
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
前未按照规定
办理备案的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
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
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
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
、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 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适用条件备注
对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
机械的使用单
位未按照规定
办理注销手续
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
用:
(一)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
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
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
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
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对建筑业企业
未按照要求提
供建筑业企业
信用档案信息
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
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对工程监理企
业未按照要求
提供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档案
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
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
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企业未
按照规定提供
信用档案信息
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
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对二、三级房
地产估价机构
违规设立分支
机构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
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
支机构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0 对一级房地产
估价机构违反
规定条件设立
分支机构的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
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 ”的形
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
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
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
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 立分支机
构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1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按规定
将测绘成果或
者需要由其提
供的办理房屋
权属登记的资
料报送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 或者需要由其提
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 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
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2 对房地产估价
机构新设立的
分支机构未按
规定备案的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设
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
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
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3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采取返本
销售或者变相
返本销售的方
式销售商品房
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4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采取售后
包租或者变相
售后包租的方
式销售未竣工
的商品房的处
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5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委托不符
合条件的中介
服务机构销售
商品房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6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监管帐
户外收取房价
款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监管帐户外收取房价款的,不予网签合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活动,并处监管
账户外已收取房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继续违法销售
的,处监管账户外已收取房价款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7 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预售商
品房未按照《
唐山市房地产
交易管理条例
》要求公示相
关内容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内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8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
后,设定在建
工程抵押,未
将抵押房源明
细及抵押情况
一并在销售现
场显著位置公
示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
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19 对房地产中介
营业场所未按
照《唐山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
条例》要求公
示相关内容的
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
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0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自收到全
部购房款或者
首付款当日,
未在房地产主
管部门网上交
易平台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
同,或者未在
规定期限内报
送书面合同等
有关材料的处
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收到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当日,未在房地产
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套房屋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1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托
管或者侵占、
挪用房地产交
易资金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套房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人员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合同网签资格,对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记入信用
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2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为
禁止交易的房
屋提供经纪服
务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套房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人员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合同网签资格,对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记入信用
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3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发
布虚假的或者
未经产权人书
面委托的房屋
信息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套房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人员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合同网签资格,对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记入信用
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首违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4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伪
造、涂改、出
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执业资
格证书、注册
证书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首违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5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允
许他人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房
地产中介服务
业务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首违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6 对房地产中介
及从业人员同
时在两个以上
的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执业
的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首违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7 对出租人违反
《唐山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
条  规定,将
不得租赁的房
屋进行租赁的
处罚。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8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按照规
定在商品房现
售前将房地产
开发项目手册
及符合商品房
现售条件的有
关证明文件报
送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备案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
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
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
房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29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分割拆零
销售商品住宅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
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
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
房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0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按照规
定向买受人明
示《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
本》、《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
理办法》的处
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
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
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
房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1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取得房
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擅
自销售商品房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2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违规使用
商品房预售款
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
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3 对测绘机构在
房产面积测算
中不执行国家
标准、规范和
规定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
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
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4 对测绘机构在
房产面积测算
中弄虚作假、
欺骗房屋权利
人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
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
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5 对测绘机构房
产面积测算失
误,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
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
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6 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以个人名
义承接房地产
经纪业务和收
取费用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首违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7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提供代办
贷款、代办房
地产登记等其
他服务,未向
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
标准等情况,
并未经委托人
同意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8 对房地产经纪
服务合同未由
从事该业务的
一名房地产经
纪人或者两名
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处
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39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签订房地
产经纪服务合
同前,不向交
易当事人说明
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0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未按照规
定如实记录业
务情况或者保
存房地产经纪
服务合同的处
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1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以隐瞒、欺
诈、胁迫、贿
赂等不正当手
段招揽业务,
诱骗消费者交
易或者强制交
易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2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泄露或者不
当使用委托人
的个人信息或
者商业秘密,
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首违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3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为交易当事
人规避房屋交
易税费等非法
目的,就同一
房屋签订不同
交易价款的合
同提供便利的
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4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改变房屋内
部结构分割出
租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5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经纪人
员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禁
止的其他行为
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6 对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未以
原设计的房间
为最小出租单
位,人均租住
建筑面积低于
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
准或 厨房、
卫生间、阳台
和地下储藏室
出租供人员居
住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7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以他人名
义提供中介服
务的处罚。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中
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组织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组
织从业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8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以不合理
条件对委托人
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
的处罚。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中
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组织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组
织从业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49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提供可能
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公共利
益的信息或者
资料的处罚。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
场中介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50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采取隐瞒
、欺诈、胁迫
、恶意串通等
不正当手段,
损害委托人或
者他人利益的
处罚。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
场中介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


51 对房地产中介
组织利用收取
样品、定金、
保证金、预付
款或者其他从
业之便,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中
介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
检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