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公示 > 住建局 > 事前公开事前公开

丰润区住建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2025

发布时间: 2025-05-20 08:36:20

唐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年版)
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  建筑业企业8次 ,勘察设计单位7次 ,建筑市场中介机构 5次,  市政公用类企业5次 ,房产类企业4次 ,保障性住房单位2次 ,特殊规定
的除外。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对建筑业企业
资质许可后的
行政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水利 、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
定 ,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级或县级
对建筑市场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
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   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 ,依法对
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省、设区市和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对建
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 ,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接受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 ,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 ,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取得施工
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 、延期开工 、  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 三 )要求
改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级或县级
对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活动的
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级或县级
对 建 设 工程 施
工企业安全生
产条件( 含人
员资格条件 )
许 可 后的 行 政
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对“ 安管人员 ”持证上岗 、教育培训和履行
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 ,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或
县级
对 建 设 工程 勘
察 、设计 、  监
理 、检测企业
资 质以 及 施工
图审查机构资
格 许 可 后的 行
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
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 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或
县级
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各方
主 体 履 行工 程
质量法定义务
情况的行政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
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 、地方标准的规定 ,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 、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 ,  以及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超出范围
从事施工 图审查 ;(3)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4)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5)是否按规定
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7)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
和施工 图上签字盖章 ;(8)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9)  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或
县级
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
工 程 施工 安 全
、施工扬尘各
方主体履行施
工安全 、  施工
扬尘法定义务
情况的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 三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 、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 、矿山扬尘 、道路扬尘 、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或
县级
对 建 设 工程 消
防设计审查 、
消防验收 、备
案和抽查行政
行为核查发现
问题涉及相关
企业的行政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 。
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级设区的市级
对工程建设标
准实施情况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
定职责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
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
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
设区的市 、县( 市 、  区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 、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
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 、掌握标准 ;( 二 )
建筑工程的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图审查 、施工 、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 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
性标准 ;( 三 )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 、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 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 四 )
建筑工程安全 、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 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
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县级
市级或县级
10 对民用建筑节
能、绿色建筑
活动 、装配式
建筑及建筑工
程材料设备使
用情况的行政
检查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 ,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 ,具体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 ,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并记入
企业信用档案 ,   向社会公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
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
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 、城乡规划 、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
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
督管理制度 ,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县( 市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
门 ,其中对装配
式建筑情况的行
政检查实施主体
为省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装配式建筑情
况的行政检查
为省级 ,其他
为市级或县级
11 对建设类注册
人员注册许可
后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
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 、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本规定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
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2 对保障性住房
的行政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
监督检查。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七条:  设区的市 、县( 市)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
保障工作 ,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 四 )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
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
设区的市级 、县级设区的市级或
县级
13 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经营活动
和资质许可后
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权划分 ,各司其职 ,  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 ,  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工作 。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
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 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
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县级
市级或县级
14 对房地产估价
机构 、房地产
经纪机构 、住
房租赁企业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房地产估价
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 、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 、合同抽查 、投诉受理等方
式 ,采取约谈 、记入信用档案 、媒体曝光等措施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
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县级
市级或县级
15 对物业服务企
业经营行为的
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
管理 ,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 ,促进物业服务人提高服务水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系统 ,对物业服务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县( 市)  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居(村)  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人
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 ,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
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6 对燃气经营等
行为的行政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对燃气
经营 、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 、燃气用户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
法采取措施 ,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
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 ,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督导燃气
经营者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 ,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镇燃气管理
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乡级
市级或县级、
乡级
17 对供热用热活
动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 。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发展改革 、财政 、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 ,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 、设
备设施维修维护 、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 ,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供热主管部门
省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8 对城区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9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商务、价格、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0 对生活垃圾企业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1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行政检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2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3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4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含移植、砍伐)的行政检查《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三十四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文物、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