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局法制科负责对全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物涉案物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撤销许可证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准予或者不准予从事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二)其他属于重大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起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报告一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一份;
(三)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材料;
(四)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拟以政府名义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局领导审批及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情况。
第九条 局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三日内予以审查;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三日内通知办理科室或单位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查;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科室或单位,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局法制科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科室或单位了解案情,办案科室或单位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一条 局法制科对报送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视情况分别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和不宜做出决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或单位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制科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但局法制科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或单位负责人不采纳局法制科审查意见的,应当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或单位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局法制科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制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