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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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20 10:37:52


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各执法科室、单位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三个类别。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各科室、单位应在服务窗口(主要办公场所)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各科室、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公示载体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简报、办公场所等为补充。

第十条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区政府门户网站、我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  文件简报主要包括通知文件、信息简报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公地点、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局法制科组织各科室、单位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过区市场监督局审核后通过局宣传办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局法制科负责汇总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根据我局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由法制科汇总审核,经区市场监督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各科室、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科室、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职能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局法制科,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科室、单位及时、客观、准确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结果由各科室、单位在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检查结果公示满5年的,申报上传信息的科室可以将上传信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且公示满2年的,申报上传信息的科室可以将上传信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九条  已经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

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