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各执法科室、单位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三个类别。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各科室、单位应在服务窗口(主要办公场所)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各科室、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公示载体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简报、办公场所等为补充。
第十条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区政府门户网站、我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 文件简报主要包括通知文件、信息简报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公地点、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局法制科组织各科室、单位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过区市场监督局审核后通过局宣传办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局法制科负责汇总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根据我局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由法制科汇总审核,经区市场监督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各科室、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科室、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职能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局法制科,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科室、单位及时、客观、准确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结果由各科室、单位在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检查结果公示满5年的,申报上传信息的科室可以将上传信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且公示满2年的,申报上传信息的科室可以将上传信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九条 已经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
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