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指导帮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下放的文旅行政执法事项指导帮扶工作,提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下放事项乡镇和街道“接得住、管得好”,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计划、总结
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行政执法指导帮扶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年初研究制定唐山市丰润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帮扶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明确任务内容,对行政执法指导帮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第二条 每年年末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年指导帮扶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做法,分析问题与不足,为下年度工作开展提供决策意见,做到年度有计划、有安排,年终有总结,确保指导帮扶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二章 研究推动
第三条 健全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成立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指导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解决指导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 精心谋划组织部署。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贯彻落实到指导帮扶工作实践中,将日常工作与行政执法指导帮扶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深入推进文旅行政执法下沉基层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第三章 政策解读
第五条 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文旅执法实际,从法律法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特点、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政策解读。
第六条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坚持普法与执法、管理相结合,平时宣传常抓不懈。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融入到日常行政执法检查中。
第四章 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业务指导对象。区文旅局下放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简称下放机关)执法人员。
第八条 业务指导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执法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四)是否公开应当依法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五)实施行政执法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下放执法事项的日常监管情况;
(九)行政执法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依法应当业务指导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业务指导方式
区文旅局对下放机关实施业务指导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专项指导、定期指导、综合指导。
指导频次:根据乡镇和街道实际需求,定期、不定期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业务指导程序
(一)查阅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指导;
(二)对行政执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三)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业务指导措施
(一)强化业务指导。结合下放执法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针对高频事项进行专项指导。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指导频率,扩大指导案卷的数量和范围;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下放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对部分案件采取与下放机关联合踏勘现场的方法,便于下放机关执法人员尽快熟悉下放执法事项的业务工作。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业务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下放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各下放机关业务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要求各下放机关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实施业务指导中发现下放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及时指出行政执法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下放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下放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协助指导
第十二条 根据下放机关的工作需要,依法将文旅相关的基础信息向其主动开放,实现业务数据和下放机关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下放机关与文旅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第十四条 下放机关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区文旅局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区文旅局行政执法部门。区文旅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下放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下放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下放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区文旅局协助指导办案、跟进办案的,区文旅局选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全过程协助指导。
第十六条 下放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区文旅局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区文旅局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下放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区文旅局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下放机关补充资料的,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十七条 区文旅局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组织下放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下放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各下放机关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
(一)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技能。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
(三)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形式及方法
采取集中培训与线上培训的方式。
(一)集中培训。专业法律知识、综合法律知识、行政执法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培训。针对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和存在突出问题,结合上级法治部门培训作出具体安排,每年至少开展集中培训一次。使一线执法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熟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熟练掌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频影像资料、听证笔录等文书格式,熟知告知、送达等执法程序。
(二)线上培训。由区文旅局结合下放机关工作实际,摘选音视频课程材料,各下放机关自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
第七章 解答咨询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微信群,由区文旅局选派执法技术骨干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发现的现实问题,进行解答、咨询、交流。
第二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总结,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发布案例指引、专家指导等方式开展线上线下指导帮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