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指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政策法规科认为执法科室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知其自行纠正,或者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予以撤消:
(一)执法科室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执法人员不按省政府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五)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必要时可以同时决定由该执法科室在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纠正或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物的,应责令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上交国库。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报本级行政部门同意的。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级监督部门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予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投诉的行政执法部门。被投诉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