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我局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对局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及省市关于依法行政的重要文件、精神;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与本机关行政执法职能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新颁布或者重新修定的涉及我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积极参加培训,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自学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后方可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培训不合格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可根据情节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应纳入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