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丰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9-15 08:39:5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丰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办公室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六条  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

(二)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部门在送办公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部门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办公室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办公室审核。

执法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复审建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部门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  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