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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7-18 11:06:45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唐山市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唐烟专〔2024〕29号),结合丰润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章 审核机构

第五条 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法制审核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三章 审核范围及内容

 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包括: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决定;依法作出的变卖等处理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具体包括:作出的准予或不予新办、延续等决定;作出的撤回、撤销等决定。

(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行为。

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移送决定还应审核:移送依据是否合法,案件定性与移送依据是否相符;移送案件所附材料是否合法规范;移送物品、材料等交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内容。

    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案件还应审核:张贴通告、发布公告方式是否适当;其他寻找当事人的方式是否适当;是否符合“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的条件;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合法、恰当等内容。

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许可权限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足,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受理、核查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撤回、撤销决定还应审核: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定情形;证据是否充分;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专卖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报送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专卖执法机构在报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根据送审范围提交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等相应文书卷宗和证据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专卖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向送审部门说明情况和延长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结合本地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当事人等调查情况。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情况提出下列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专卖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专卖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专卖执法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十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条 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九条 专卖执法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