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唐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唐烟专〔2024〕28号),结合丰润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案件管理系统、证件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加强对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考核。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鉴定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九)听证情况;
(十)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专卖部门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法规部门法制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专卖部门应重点围绕举报投诉电话接听、表明执法身份、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询问、文书确认、送达等事项,严格贯彻落实省局专卖部门研究制定的全省统一的专卖执法规范用语,用语应做到规范、准确、文明。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烟草专卖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局印发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文书示范,规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文书样式进行调整或创设、删减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及时逐级向国家局申请并备案。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向当事人出具的烟草专卖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确认。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字、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确认。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听证报告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的,应当将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或者证明材料作为送达回证附件归档保存;公告送达的,应当将公告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电子送达的,应当将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送达回证附件归档保存。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二十条 对于现场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其他重要证据复制或提取、举行听证、张贴通告或公告、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不得选择性录音录像;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拍照。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状态、位置,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且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案卷制作的规定收集整理、汇总立卷。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资料在专用存储设备中应当按照一案一档进行分类储存,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专用存储设备中或者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资料: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三)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重大异议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四)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 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拍照资料,应按照证据复制、提取的有关要求,打印成彩色照片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归入案卷。作为行政许可证据使用的拍照资料,应按照行政许可文书证据的制作要求进行制作,并归入案卷。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入案卷,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保存期限同案卷保存期限。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禁事后补录补拍。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执法监督、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的专卖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落实。法规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及专用存储设备的管理制度,规范音像记录设备及专用存储设备的配备要求、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储存应用、维护保养、监督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在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及时调阅执法音像记录等信息,确定执法音像记录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比对执法音像记录与案件归档信息的一致性,确保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