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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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7-18 11:00:27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唐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唐烟专〔2024〕27号,结合丰润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烟草专卖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贯彻落实省局、市局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七条 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行业对外网站及新媒体终端、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 配合省局建立健全全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和信息在全省系统的共享互通。

第九条 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制定印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单位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渠道期限等。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单位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地核查、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和徽章,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并充分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法律后果、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途径、案件办理流程、案件处理所需要携带的材料目录、案件处理地址、办案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件办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等;摆放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在许可申请受理、实地核查等关键环节,告知申请人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设置举报投诉箱,接收投诉举报,接受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结论、作出执法决定日期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信息的平台载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平台载体,并在新平台载体上继续公开在旧平台载体上已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不足1万元的,公开期限为3个月;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

(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为1年;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的,公开期限为1年6个月;

(五)取消经营资格、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公开期限为3年。

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以公开期限最长的为准。公开期满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3个月内撤回相关公开信息。

各类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期限为3个月。

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在地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的,可以按其要求合理确定公开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烟草专卖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上级烟草专卖局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专卖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法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烟草专卖局予以更正;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应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