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工作手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主体名录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序号市、县(市、区)名称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1丰润区丰润区烟草专卖局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2 3 4 5 注:执法主体具有的“执法权限”,请在对应栏目下填写“√”。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烟草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丰润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一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徽章,并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场所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许可证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字号)名称、经营者(负责人)姓名、办理类型、办理结果、决定/办理日期、审批机关等。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案由、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结果)、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抽查检查对象、抽查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其他依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须公示的内容、涉及的对象、事项结果、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 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 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信息;
(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的载体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 、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示的载体包括:
(一)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省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 办公场所。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五) 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中出具的各类执法文书。
(六) 检查证件。行政执法活动中检查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及徽章等。
第二十七条 事前事后公示主要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载体形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主要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项的载体形式进行公示。对公开方式有规定的,依规定方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法律、法规等对信息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事中公示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且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三十三条 各类执法行为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由省级以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人员岗位调整,岗位信息公示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岗位调整后,七个工作日内变更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公示的工作人员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三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拟对外公示得行政执法信息,在公示前必须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
第三十九条 专卖管理部门对拟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核,法制部门对拟事前公示的信息予以合法性审核,办公室负责对事前、事后拟公示的信息予以保密性审核,经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审核职能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期限的,经领导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审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对外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对外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执法部门负责对公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实,确需予以更正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外澄清更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全要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要按照《丰润区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
第八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
(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暂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暂行)》的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还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情况紧急或重大等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
(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归档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据职责范围对其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借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查阅、借阅、复制,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追究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冀烟法〔2017〕3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监督,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润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丰润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丰润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同级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委托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罚款一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四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专卖执法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九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相关资料交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专卖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听证、评估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卖执法机构按本办法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并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但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进行修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专卖执法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要分类建立审核工作台账,做到审核工作件件落实,账册相符。
法制机构要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的形式,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完善法制审核文书,强化审核全过程记载。
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档案资料,并装订成册,确保法制审核清单、审核台账、审核文书、审核档案的完整统一。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向法制机构报送审核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相关案件或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属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唐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一)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 符合丰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具体标准执行丰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 申请人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
9.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说明:本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委托证明材料(适用于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证情形)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名称及许可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委托证明材料(适用于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证情形)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3)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负责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适用于取得情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说明:本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涉及企业(字号)名称发生改变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委托证明材料(适用于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证情形)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各类申请表格可以到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到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官网办事大厅自行下载。
网上下载地址:http://he.tobacco.com.cn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办证服务大厅
1.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3.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新办事项对外承诺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4.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送达。
1.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均鼓励当场办结。
4.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5. 新办事项对外承诺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1. 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丰润区烟草专卖局办证服务大厅
2. 电话咨询、监督和投诉:0315-5176178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6-8月14:00-17:00)
地点: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190号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电话:0315-5176178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报执法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承办
相关材料以及拟处理意见 相关材料和拟处理意见 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
基础信息(自动提取,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 ||||||||||
申请类型 | □新办 □延续 □变更 | |||||||||
申请受理编号 | 许可证号(新办不填) | |||||||||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地址 | ||||||||||
仓储地址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 |||||||||
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 有效期限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无 | ||||||||
场地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身份证住址 | 现住址 | |||||||||
特殊群体 | □非特殊群体 □残疾人 □低保户 □下岗失业人员 □军烈属 □特困户 □原零售户被拆迁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书面审查情况 | ||||||||||
守法经营情况 | □黑名单匹配情况:(□是 □否) □其他违法情况: | |||||||||
外资审查情况 | □审查结果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结果不符合办理条件 | |||||||||
书面审查意见 | □书面审查通过 □书面审查不通过
书面审查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实地核查情况 | ||||||||||
所属街道(乡镇) | 社区(行政村) | |||||||||
地区类别 | □城镇 □乡村 | 经营面积 | m² | |||||||
业态 | □食杂店 □便利店 □超市 □商场 □烟酒商店 □娱乐服务业 □其他 | |||||||||
中小学校周围 | □是 □否 | 安全因素 | □是 □否 | |||||||
是否固定场所 | □是 □否 | 是否与住所独立 | □是 □否 | |||||||
合理布局情况 | ||||||||||
实地核查意见 | □实地核查通过 □实地核查不通过
核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2.经营场所实地勘查表
经营场所实地勘查表
核查(确认)的经营地址: | |
经营场所方位图 | |
经营场所平面图 | |
说明 |
勘 查 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执法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被核查方意见 | 核查方式、核查结果,经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确认,无异议。凡本店与经营有关的场所,包括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均接受、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被核查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受理单号 | |||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 你(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我局提出了 申请,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经依法审查,现我局受理意见如下: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你(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说明 | 1、本申请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个工作日; 2、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 3、批准文书发放方式: ; 4、本申请事项不收费。 | ||||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机关:____ 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单
烟草专卖许可证告知书
编号:
: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向你(你单位)做如下告知:
□延长审批期限告知。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延长审批期限 日,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决定期限内的告知。由于 ,依法需要(□听证 □检验 □检测),所需时间 日,以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决定期限内。
□听证权利告知。由于 ,你(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利事先告知。由于 ,我局拟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其他告知。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编号:
被通知人 | □许可证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 ||
听证内容 | |||
听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听证地点 | |
主持人 | 职务 | ||
记录人 | 职务 | ||
联系人 | 电话传真 | ||
通知内容 | 1.请你(你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携带身份证明(介绍信),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 2.准备好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3.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于 年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 ||
签收人 | 签收日期 |
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
编号:
:
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生改变,根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提出变更申请的,我局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7.利害关系人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答复书
利害关系人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答复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撤销 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 )的请求,经我局审查决定:
□于 年 月 日撤销 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 )。
□不予撤销 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 )。理由是:
特此答复。
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公告
编号:
鉴于 ,
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公开举行听证会。与该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持身份证明或者介绍信到 报名参加听证。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9.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告
编号:
□ 因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一个月,期满后,我局将依法予以收回:
□ 因无法收回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_《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一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许可证号码 | 企业名称(字号)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 |
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1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你(你单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 。
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_____ _ _________ ___ ,决定不予许可。不予许可的理由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12.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书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书
编号:
: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撤回的理由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13.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书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项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销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予以收回(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撤销的理由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14.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
编号:
: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收回的理由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15.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
责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
编号:
:
经检查,你(你单位)(许可证号码: )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暂停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16.解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
解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
编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了责令你暂停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现期限届满,经复查验收,决定于 年 月 日起恢复你(你单位)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局(印章)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检查(勘验)地点:
被检查(勘验)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检查(勘验)人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码:
现场负责人: 性别: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与被检查(勘验)人关系:
告知事项:已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并已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现场情况: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续页)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尾页)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意见:
本检查(勘验)笔录已经本人核对(已向本人宣读),情况属实。(当事人手写)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烟草专卖局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因 涉嫌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拟对下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共计:(品种) | 总计:(数量) | ||||
备注 |
登记保存证据的保存期限为七日。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并签名: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烟存通字[ ]第 号
:
因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共计:(品种) | 总计:(数量) | |||||
备注 |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日。在此期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给当事人,第三联交保管员,第四联存根。
烟草专卖局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当事人 | 立案编号 | ||
抽样目的 | 抽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抽样地点 | |||
品种规格 | 包装形式 | 样品基数(条) | 抽样数量(条) |
备注 |
承办人(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负责人意见并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检,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仓库留存,一份归档。
烟草专卖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民族: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被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省**市**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执法号分别是****、****)。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被询问人:
以上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 问 人(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续页)
以上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 问 人(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尾页)
被询问人:本询问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已向本人宣读),无误。(当事人手写)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问人(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烟草专卖局
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烟草专卖局于 年 月 日(立案日期)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如下:
序号 | 品种规格 | 数量(条)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合计 |
(价格证明依据: )
经办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证据复制(提取)单
(证据粘贴处)
|
说明事项:
|
复制(提取)地点: 复制(提取)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
(印章)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烟存处[ ]第 号
:
因你(单位)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决定对 烟存通[ ]第 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当事人签字: 日期:
执法人员签字: 日期:
(建议使用送达回证)
(印章)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品种 | 规格 | 数量(条) | 备注 |
实际返还数量 | 如,检验损耗**条,补偿损耗费用**元。 | ||
(以下为空白) | |||
合计 | |||
鉴别检验样品损耗费合计 元(大写 )。 | |||
以上物品及检验损耗费已收到。 接收单位(印章): | 返还单位(印章): | ||
接收人: | 返还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烟草专卖局 | |||||
鉴别检验留样返还清单 | |||||
案 由 | 案发时间 | 年 月 日 | |||
案 件 当事人 | 案件文号 | 质检报告 文号 | |||
品种 | 规格 | 数量(条) | 备注 | ||
留样返还的数量 | |||||
合计(条) | |||||
以上物品已收到。 接收单位(印章): | 返还单位(印章): | ||||
接收人:
年 月 日 | 返还人:
年 月 日 |
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品种 | 规格 | 数量(条) | 备注 |
实际返还数量 | 除送检**条外。 | ||
(以下为空白) | |||
合计 | |||
以上物品已收到。 接收单位(印章): | 返还单位(印章): | ||
接收人:
年 月 日 | 返还人:
年 月 日 |
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烟处告[ ]第 号
:
经查,你于 年 月 日,因 行为,违反了 规定,依据 规定,我局拟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书写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当事人: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烟草专卖局
陈 述 申 辩 记 录
案由: 案件编号: ____
陈述、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陈述、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与本案关系:
记录人:
陈述、申辩内容:
应经陈述、申辩人核阅后签注“陈述、申辩笔录上述内容,经核对记录无误。”
陈述、申辩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烟草专卖局
听证告知书
烟听告[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办人(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烟草专卖局
听证通知书
烟听通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就 一案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 为记录人。请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持本通知准时出席。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和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注意下列事项:
1.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提交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2.参加听证时应携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3.当事人有证人出席作证的,应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本局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听证申请人,一份归档。
烟草专卖局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烟听受[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就 一案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经审查,因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承办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烟草专卖局
听证笔录
案 由: 案件编号: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工作单位:
第 三 人: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
工作单位:
证人: 工作单位:
听证主持人: 工作单位:
听证员(1): 工作人员:
听证员(2): 工作单位: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日 时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笔录:
第 页 共 页
本听证笔录已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案件调查人:
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听证员:
记录人:
第 页 共 页
烟草专卖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简处 [ ]第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民族: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住址: 经营地址:
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码: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在
因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现依据
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下第 项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 。缴纳罚款方式: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
烟草专卖局
送 达 回 证
烟送[ ]第 号
送达文书 名 称 | 送达文书 文 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 |||
签收日期 | |||
代收人注明 代收理由 | |||
见证人签名 或盖章 | |||
送达人签名 | |||
备注 |
(印章)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烟责[ ]第 号
: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 (单位)即时(或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盖章)
年 月 日
复查记录: 年 月 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
复查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责令整顿通知书
烟整[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印章)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整顿终结通知书
烟整结〔〕第 号
:
你(单位)因 ,被我局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经检查,你(单位)在整顿后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于 年 月 日起恢复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印章)
年 月 日
烟草专卖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烟罚加处字[ ]第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民族: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经营地址:
根据 烟罚决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到 缴纳罚款人民币 元(小写),即 元(大写)。
截止 年 月 日,你(单位)已逾期 日未按规定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计人民币 元(小写),即 元(大写)。
请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即 元(大写)。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600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六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7个工作日、边远地区除外) | 8个工作日 | 无 | |||||
361001 |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十六条和五十一条规定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2 |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3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二条、二十四条、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4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5 |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6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7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五条、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8 |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09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十六条第二款六十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10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一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11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六十二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12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13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六十四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014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适用简易程序除外。 | 无 | |||||||||
361015 |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361016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适用简易程序除外。 | 无 | |||||||||
361017 | 对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适用简易程序除外。 | 无 | |||||||||
361018 | 无国家规定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处罚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 无 | |||||||||
3611001 | 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 行政检查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姓 名单 位职 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备注1李 澍丰润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副科长03021152003行政检查丰润区 2刘海东丰润区烟草专卖局中队长03021152005行政检查丰润区 3刘殿国丰润区烟草专卖局中队长03021152006行政检查丰润区 4张 静丰润区烟草专卖局内管员03021152008行政检查丰润区 5温宝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09行政检查丰润区 6魏永明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10行政检查丰润区 7刘建明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12行政检查丰润区 8赵彦龙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14行政检查丰润区 9王 杨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17行政检查丰润区 10吴文昊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18行政检查丰润区 11刘 欢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19行政检查丰润区 12杨萌萌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22行政检查丰润区 13张志国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20行政检查丰润区 14马保印丰润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03021152011行政检查丰润区
|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备注丰润区烟草专卖局1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许可管理重点检查事项丰润区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三十条。实地检查亮证经营;核对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核对零售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核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零售业态核查。否 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有无持证零售户和无证户公开摆卖和暗中销售假、私、非卷烟的行为。 卷烟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卷烟条包、盒包进行检查。
|
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执法时限要求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备注 |
1 | 举报受理登记 | 行政检查 | 举报具体内容 | 举报的记录 | 适时 | 专卖部门 | 举报受理人员 | 接到举报时 | 举报的时间、方式、具体内容及举报人要求等 | 举报结束 | 12313录音电话 |
2 | 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过程 | 检查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被检查场所时 | 1、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 | 离开被检查场所时 | 必要时 |
3 | 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处置当事人对执法有异议、投诉事件 | 处置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处置事件开始时 | 1、当事人提出异议事件、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 | 处置事件结束 | |
4 | 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大案件的执法过程 | 执法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执法检查开始时 | 1、 重大案件的现场情况 | 执法检查结束 | |
5 | 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当事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 事件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事件开始时 |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 | 事件结束 | |
6 | 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经营性场所检查 | 检查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非经营性场所前 | 1、联查行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 | 检查结束 | |
7 | 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 | 检查(勘验) | 检查(勘验)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检查勘验开始时 | 1、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基本情况 | 检查勘验结束 | |
8 | 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 1、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结束 | |
9 | 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 | 抽样取证 | 抽样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抽样开始时 | 1、当事人在场情况下抽取样品的过程 | 抽样结束 | |
10 | 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 | 询问笔录 | 询问的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询问开始时 | 1、询问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信息 | 询问结束 | 有条件的单位采用视频监控等设备 |
11 | 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 | 听证 | 听证过程 | 适时 | 组织听证部门 | 听证记录人员 | 听证开始时 | 1、听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信息 | 听证结束 | |
12 | 决定 | 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案件办理 | 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执法行为开始时 | 1、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 执法行为结束 | 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行为 |
13 | 送达 | 行政处罚 | 文书送达情况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送达开始时 | 1、留置送达的过程及签收情况 | 送达结束(送达公告以发布公告视为结束) | |
14 | 销毁 | 行政处罚 | 销毁烟草专卖品 | 销毁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销毁开始时 | 销毁的过程 | 销毁结束 | |
15 | 核查 | 行政检查 | 改正情况 | 核实改正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核查开始 | 改正情况 | 核查结束 | 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
16 | 受理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 | 受理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情况 | 受理完毕 | 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
17 | 实地核查 | 行政许可 | 实地核查情况 | 实地核查过程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实地核查开始前 | 1、实地核查的时间、地点、核查过程及结果 | 实地核查事项完毕 | 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
18 | 送达 | 行政许可 | 文书送达情况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适时 | 专卖部门 | 执法人员 | 送达开始时 | 送达开始时 1、留置送达的过程及签收情况 | 送达结束(送达公告以发布公告视为结束) |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 核 重 点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1、罚款一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2、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四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的;4、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29、30、31、32、33、34、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条 | 专卖执法机构 | 1、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2、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3、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4、相关证据材料;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主体是否合法;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4、程序是否合法;5、是否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重大行政许可 | 1、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4、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46.47条 | 专卖执法机构 | 1、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2、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3、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4、相关证据材料;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审核拟作出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依据是否准确;审核拟作出涉及重大利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烟草专卖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二章 配 备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齐配足执法记录仪设备,每个稽查中队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执法记录仪发放、登记、收回等管理制度,并做好执法记录仪设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设备为行政许可、市场检查、打假破网、执法办案等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保障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规定操作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原则上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会录音录像。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进行存储。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删改、复制、传播音像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法规部门应对专卖执法部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冀烟法〔2017〕33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烟草专卖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采集、移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二章 配 备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齐配足执法记录仪设备,每个稽查中队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执法记录仪发放、登记、收回等管理制度,并做好执法记录仪设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 使 用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设备为行政许可、市场检查、打假破网、执法办案等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保障正常使用。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规定操作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九条 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原则上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会录音录像。
第四章 音像记录的制作与收集
第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记录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在音像记录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专卖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音像记录的收集、储存,建立执法记录台账。
音像记录内容应进行统一编码保存,并做到便于检索、查找,不易删除。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进行存储。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删改、复制、传播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至少保存1年。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从存储设备中复制提取,刻录成光盘后附卷,并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保存期限同案卷保存期限。音像记录和案卷资料要一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
(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
(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
(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需要移送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由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七条 依法申请查阅、复制音像记录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音像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法规部门应对专卖执法部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管理、使用以及音像记录的采集、移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冀烟法〔2017〕33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工作,根据《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执法记录的采集、移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
第二章 音像记录的收集与管理
第四条音像记录应当记录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在音像记录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音像记录内容应进行统一编码保存,并做到便于检索、查找,不易删除。
第三章 音像记录的保存
第七条 音像记录至少保存1年。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从存储设备中复制提取,刻录成光盘后附卷,并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保存期限同案卷保存期限。音像记录和案卷资料要一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
(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
(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
(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章 音像的使用
第九条 需要移送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由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条 依法申请查阅、复制音像记录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音像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应对专卖执法部门执法记音像记录的采集、移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冀烟法〔2017〕33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水平,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的对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培训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四)与烟草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行业的各项制度;
(六)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规、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自主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由市局法规科组织一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市局及政府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局法规科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互联网+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第二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
第三条 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权限的不同,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
第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有条件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
第八条 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音像记录)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
第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举报受理、行政检查、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听证。上述事项的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分别如下:
第一章 举报的记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
第二条 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
第三条 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记录
第四条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第五条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六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章 简易程序的记录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文字记录):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
第四章 一般程序的记录
第一节 立案环节的记录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可立即查处,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七日内补办立案手续。(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报告表,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资料归档。(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立案后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文字记录)
第二节 调查取证环节的记录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时,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案件现场基本情况等内容,并由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确认。(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需要依法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和情况的,需制作《询问笔录》。(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询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询问过程进行音频视频记录。(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制作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应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对抽样取证的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向有关单位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协助的,应制作协助调查函;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记录;
(三)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卷烟真假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
(四)需要证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应当制作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文书;
(五)在办案过程中以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涉案物品采取拍照、录像等措施依法提取、复制证据时,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
(六)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要制作通告、公告等寻找当事人;
(七)需移送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要制作案件移送函,并将案件回执归档;
(八)需要文字记录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专卖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并将审查与决定的有关过程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的有关审批文书中应当载明承办人、承办部门意见、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应考虑自由裁量等有关因素。(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重大执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组织集体讨论的,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明确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等内容。(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文字记录)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环节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
第三十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也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催告并送达当事人。(文字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三十四条 销毁烟草专卖品的,要制作相应的请示,填写相关表格,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留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第五章 听证环节的记录
第一节 听证申请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登记并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文字记录)
第二节 听证准备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应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公开,以便公众旁听。(文字记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三节 听证过程及结果的记录
第四十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文字记录)
第四十一条 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听证过程主要包括的环节有: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的情况,包括对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查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使用情况以及听证会场纪律;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相关证据的出示,提出的处罚建议和依据等情况;
(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第三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质证和辩论;
(六)当事人、第三人(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各方依次进行的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结果形成《听证报告》。(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