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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丰烟专〔2023〕3号

发布时间: 2023-08-14 1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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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促进卷烟零售点布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唐山市丰润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分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丰润区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参考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丰润区城区参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以街道、综合性市场等为单位划分单元网格。各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标准见附件《丰润区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标准》。

单元网格规划办证数量以网格内卷烟销售总量、零售点年均销量、网格现有零售户数量等作为依据测算零售点增减。单元网格拟增减零售户数量=单元网格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区零售点年均销售量-单元网格现有零售点数量。上年全区零售点年均销售量=全区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区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单元网格根据测算情况,正增长网格为可发展,负增长网格零售点只减不增,直至减少户数满足测算情况方可。

第六条 已设置单元网格的城区街道设置零售点,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的前提下,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第七条 已设置单元网格的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的前提下,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设置标准办理。

第八条 未设置单元网格的行政村、自然村按照人口数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20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未设置单元网格的乡镇行政中心区、行政村、自然村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第九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内对内经营的不设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娱乐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标准。

第十一条 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等场所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如在后期实际工作中,不能确保烟草服务及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该区域内设立的零售点到期将不予延续。

第十二条 丰润区原有的长途汽车站、唐山北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已设置零售点2个以上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

(四)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

(五)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

(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场所;

(七)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八)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十二)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放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自主经营,持有效证明申请办理本区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遵循区域总量控制前提下,布局规定中距离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本人不再经营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后,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经审批机关市场检查中发现非独立自主经营的,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四)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及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重新申办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前提下,可不受距离限制。

(五)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原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期间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且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五条 主营业务及经营性质与烟酒副食明显无关,或者专业性较强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零售点总量的2%。上述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零售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计生用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美甲、洗浴桑拿、按摩足疗、茶叶茶室、医疗保健、日化美妆、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丧葬花圈、金融证券、体育健身、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回收寄售、寄卖典当、渔具钓具、水产海鲜、花园园艺、办公用品、彩票博彩、传真打印、影像照相、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搬家运输、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车辆维修、网吧、台球厅、旅行社、宠物店等。

第十六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在属于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的正常经营的零售点,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在属于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内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延续。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八条 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具体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距离,或者与学校等场所可出入门的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

第二十一条 居民小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人口数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语解释如下: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地方。该经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有独立面向公共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不包括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写字楼、二楼以上区域(商场、超市、宾馆、大型集贸市场等除外)、公厕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自然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简易板房、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等。

(四)“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五)“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六)“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是指母婴用品、书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主营未成年人用品容易造成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原《丰润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丰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不公开)

 

附件:丰润区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标准:

序号

单元网格

销量

年均销量

零售点上限(户)

零售点当前数量(户)

增减零售点数量(户)

1

浭阳街道

846742

2185

388

374

14

2

太平路街道

484109

2185

222

206

16

3

燕山路街道

346821

2185

159

142

17

4

公园道市场

12019

2185

6

6

0

5

光华道市场

4733

2185

2

4

-2

6

华北理工

15568

2185

7

7

0

7

华顺建材

5298

2185

2

3

-1

8

吉顺发市场

21062

2185

10

7

3

9

冀东建材

12091

2185

6

6

0

10

天明物流

15869

2185

7

9

-2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381日印发

丰烟专[2023]3号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