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丰润烟处[2021]第068号

发布时间: 2022-01-19 11:15:35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烟处[2021]第068号

被处罚人:吴明明  性别:男   年龄:32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经营地点:无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无证

案情摘要: 

接群众举报,2021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我局稽查三队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两名执法人员(王杨:13020814,刘殿国:13020815)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检查时,在丰润区申通分拣站查获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兰州(硬黄)647条,合计1个品种647条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以上卷烟已当场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调查结论:

经查,当事人吴明明的涉案卷烟:兰州(硬黄)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为贰万叁仟陆佰贰拾壹元柒角玖分(¥23621.79元),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冀烟计〔2021〕24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真品卷烟价格鉴定为23621.79元。以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第二档规定对吴明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3621.79元34的罚款捌仟零叁拾壹元肆角壹分(¥8031.41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识别码将罚款缴至丰润区财政局或持缴款识别码到本级财政开户行任意网点的柜面缴纳(账户:丰润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00869515520010001,罚没许可证号:02090025,电话:5176178,地址:丰润区国泰酒店对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丰润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