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烟处[2021]第030号
被处罚人:李洪联 性别:男 年龄:53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经营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金域名邸商铺1-7号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130208100284
案情摘要:
2021年07月06日上午9时00分,我局稽查三队在丰润区金域名邸商铺1-7号金泽烟酒商店依法市场检查时,两名稽查人员刘建明(13020807)王杨(13020814)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小熊猫18.2条、煊赫门2.5条,共计2个品种20.7条整。当事人李洪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0208100284,但无法当场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以上卷烟已当场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涉案卷烟是当事人李洪联从其他商店收购用于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无违法所得。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南京(炫赫门)、小熊猫(细支情怀)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金额为贰仟肆佰捌拾肆元陆角叁分(¥2484.63元),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冀烟计〔2021〕24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鉴定为2484.63元。以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