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丰润烟处[2021]第017号

发布时间: 2022-01-19 09:38:08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烟处[2021]第017号

被处罚人:王艳召    性别:男    年龄:41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经营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乡居假日小区人和园301-3-101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130208101036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20日9时00分,我局稽查一队依法市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王杨:13020814,刘滔:13020814)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检查时,在丰润区常庄镇乡居假日小区人和园301-3-101召哥烟酒店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品梅(淡黄)3条、兰州(硬黄)4条、长白山(海蓝)4条、哈尔滨(老巴夺)5条、长白山(迎春中支)4条、红塔山(软经典)2条、钻石(硬迎宾)3条、遵义(软)2条、七匹狼(白)2条、钻石(鸿运)4条、钻石(硬蓝)4条、钻石(硬特醇)2条、云烟(红)3条、兰州(红)3条、钻石(平安)4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2条、钻石(玫瑰二代)2条,合计17个品种52条整。当事人王艳召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0208101036,但无法当场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以上卷烟已当场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王艳召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特对王艳召作出如下处罚:

对王艳召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以进货总额 3379.12元9.5%的罚款叁佰贰拾壹元零贰分(¥321.02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丰润区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丰润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00869515520010001,罚没许可证号:02090025,电话:5176178,地址:丰润区国泰酒店对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