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烟处[2021]第005号
被处罚人:刘冠杰 性别:男 年龄:28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经营地点:无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无
案情摘要:
接群众举报,2021年1月13日16时40分,我局稽查四队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两名执法人员(王杨:13020814,李澍:13020808)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检查时,在丰润区顺丰快运分拣点查获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中华(硬12支)3条、中华(硬5支)3条、中华(软)3条、中华(硬)3条、中华(金中支)3条、中华(双中支)3条、中华(金短支)3条,合计7个品种21条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以上卷烟已当场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调查结论:
经查,当事人刘冠杰的涉案卷烟:中华(硬12支)、中华(硬5支)、中华(软)、中华(硬)、中华(金中支)、中华(双中支)、中华(金短支)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为壹万零捌佰叁拾壹元贰角整(¥10831.2元),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冀烟计〔2020〕36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真品卷烟价格鉴定为10831.20元。以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第三档规定对刘冠杰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0831.20元40%的罚款肆仟叁佰叁拾贰元肆角捌分(¥4332.48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丰润区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丰润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00869515520010001,罚没许可证号:02090025,电话:5176178,地址:丰润区国泰酒店对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