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丰润烟处[2020]第65号

发布时间: 2020-12-31 16:29:35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烟处[2020]第65号

被处罚人:马晓丽  性别:女   年龄:44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经营地点:丰润区润景佳源A座商业房东3号鑫佳源超市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130208100167

案情摘要: 

2020年12月16日10时00分,我局稽查三队依法市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李澍:13020808,王杨:13020814)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检查时,在丰润区润景佳源A座商业房东3号鑫佳源超市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哈尔滨(老巴夺)3.7条、利群(新版)22.7条,合计2个品种26.4条。当事人马晓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0208100167,但无法当场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以上卷烟已当场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调查结论:

经查,当事人马晓丽的涉案卷烟:哈尔滨(老巴夺)为真品卷烟,真品卷烟涉案金额为叁佰柒拾元整(¥370.00元),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群(新版)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金额为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整(¥3178.00元),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冀烟计〔2020〕36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合计涉案金额为叁仟伍佰肆拾捌元(¥3548.00元)。以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马晓丽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一档规定特对马晓丽作出如下处罚:

对马晓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以进货总额 370.00元6%的罚款贰拾贰元贰角整(¥22.20元);

当事人马晓丽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特对马晓丽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非法销售的22.6条(除抽样损耗0.1条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丰润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丰润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2061100010470000586,罚没许可证号:02090025,电话:5176178,地址:丰润区曹雪芹西道万隆底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