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烟处[2020]第54号
被处罚人:陈文春 性别:男 年龄:48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经营地点:丰润区左家坞镇王务庄村文春商店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130221103016
案情摘要:
2020年11月5日9时10分,我局稽查三队依法市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赵殿友:13020805,王杨:13020814)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检查时,在丰润区左家坞镇王务庄村文春商店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哈尔滨(老巴夺)19条、南京(红)7条,合计2个品种26条整。当事人陈文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0221103016,但无法当场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以上卷烟已当场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调查结论:
经查,当事人陈文春的涉案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为贰仟柒佰肆拾元整(¥2740.00元),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冀烟计〔2020〕36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真品卷烟价格鉴定为2740.00元。以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陈文春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规定特对陈文春作出如下处罚:
对陈文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以进货总额 2740.00元8%的罚款贰佰壹拾玖元贰角整(¥219.2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丰润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丰润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2061100010470000586,罚没许可证号:02090025,电话:5176178,地址:丰润区曹雪芹西道万隆底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润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