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
(试行)
前 言
本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共包括46种文书。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可参照本文书基本格式,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未包括在本文书基本格式内的其他种类文书,可参照适用司法行政或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书格式。
本文书基本格式中,特殊符号适用规则如下:
1.“□”表示其内容可以勾选;选择“其他”的,应当在后面横线填写具体情形。
2.“ ”表示应当填写相应内容,填写后可删除下划线。
3.“/”表示应当在相关选项中进行选择,选择后删去“/”及其他选项。
4.“[ ]”表示里面的内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使用,选择适用该内容后删除“[ ]”,不选择使用该内容的删除“[ ]”及其里面的内容。
5.“(楷体文字)”表示里面为提示性内容,可参考提示填写相应内容,同时删除“(楷体文字)”部分内容。
目 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7
2.指定管辖通知书....................................8
3.提级管辖通知书....................................9
4.案件交办通知书...................................10
5.案件移送函.......................................11
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12
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13
8.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4
9.现场笔录.........................................15
10.送达地址确认书..................................18
11.证据提取单......................................19
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20
13.询问通知书......................................22
14.询问笔录........................................23
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5
16.协助调查函......................................26
1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7
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8
19.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9
2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0
21.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32
2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3
2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备施/财物委托保管书......34
24.检验/检测/鉴定委托书............................35
25.检验/检测/鉴定期间告知书........................36
26.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37
27.案件调查报告....................................38
28.责令改正通知书..................................40
29.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41
30.行政处罚告知书..................................42
31.陈述申辩笔录....................................44
3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5
33.听证笔录........................................46
34.听证报告........................................51
35.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3
36.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55
3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56
3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7
39.行政处罚决定书..................................59
4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61
41.送达回证........................................63
42.行政处罚文决定书送达公告........................64
4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65
4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67
45.强制执行申请书..................................68
46.结案审批表......................................70
登记号:
来源分类 | □监督检查发现 □其他部门移送 |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
□其他 | |||||
发现线索/ 收到材料时间 | 年 月 日 | |||||||
案 源 提 供 人 | 监督检查人 | 姓名 | 所属单位 | |||||
姓名 | 所属单位 | |||||||
投诉人、举报人 | 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
联系地址 | ||||||||
移送、交办、 转办部门 | 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住所(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案 源 内 容 |
登记人: 年 月 日 | |||||||
案 源 处 理 意 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粮[ ]指定〔 〕 号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关于
一案管辖权问题,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提级〔 〕 号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关于
一案,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该案由本局提级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交办〔 〕 号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现将
一案/线索交由你局管辖/处理。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本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相关材料)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案移〔 〕 号
:
一案/违法线索,因
,
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相关材料)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粮[ ]物移〔 〕 号
:
年 月 日,本局根据《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 ]强制〔 〕 号)对你/你单位场所/设施/财物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案件线索移送 ,][因 ,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已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 ,]相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已于 年 月 日一并移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案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所(住址) | |||
电话号码 | |||
案由 | |||
发现线索/ 收到材料时间 | |||
核查情况及 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
主办人员: 年 月 日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登记号:
案件名称 | |
审批事项 | |
提请审批的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当 事 人:
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
检查人员: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依法就 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当事人: 。
检查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你认为检查人员与你/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当事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记录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现场情况:
当事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记录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记录实施的简要情况、履行相关告知规定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检查人员: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名。
当事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记录人: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 ||
告 知 事 项 | (执法文书需送达当事人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有关事项。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
送 达 地 址 及 送 达 方 式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是□否 |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即时通讯账号: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 |
送达地址 | ||
收件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收件人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受送达人 确认 | 本人已经阅读(已向本人宣读)上述告知事项,保证以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清楚了解并同意本确认书内容及法律意义。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案号:
证据名称 | |
取证时间 | |
取证地点 | |
证据内容: (证据粘贴处。如证据较多,可在此处说明数量、证明对象等信息,证据附后并加盖骑缝章) | |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 证 人: 年 月 日 | |
证据核对意见:
证据提供人: 年 月 日 |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被检查人:
提 取 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
。
提取方法和过程:
。
提取电子数据内容:
被检查人: 年 月 日
提 取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
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电子数据提取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名。
被检查人:
被检查人: 年 月 日
提 取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粮[ ]询通〔 〕 号
:
为调查了解 ,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
2. ;
3. 。
如你/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第 次
地点:
询问人: 执法证号:
询问人: 执法证号:
被询问人: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询问人:你好,我们是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的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被询问人:
问:我们依法就 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 。
问:]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你是否明白?
答: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 问 人: 、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
询问人: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与你所述一致请签名,如果有遗漏你可以补正。
被询问人:
。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询 问 人: 、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粮[ ]限提〔 〕 号
:
为调查了解 ,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请你/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
2.
3.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协助调查函
粮[ ]协查〔 〕 号
:
本局在办理 一案中,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事项:
。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函后予以协助,并于 日内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本局。需要延期完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本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粮[ ]先登〔 〕 号
当 事 人:
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为调查你/你单位涉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你单位有关证据(详见《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在此期间,你/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清单编号: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解登〔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作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粮[ ]先登〔 〕 号),对你/你单位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现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全部/部分证据(详见《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清单编号: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清单编号:
序号 | 场所/名称 | 场所地址/ 规格(品类) | 其他详细信息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当 事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见 证 人: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强制〔 〕 号
当事人:
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你单位涉嫌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延强〔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作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 ]强制〔 〕
号),对你/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采取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 日。
你/你单位可以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解强〔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作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 ]强制〔 〕 号),对你/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 年 月 日作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粮[ ]延强〔 〕 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全部/部分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粮[ ]托管〔 〕 号
:
现委托你/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号)。
保管条件: 。
保管地点: 。
保管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至本局通知时止]。在保管期间,你/你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清单编号: 号)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检委〔 〕 号
:
本局现委托你单位对有关粮食/(其他物品)(详见附件)以下项目进行检验/检测/鉴定:
[一、粮油质量检验项目: 、 、 、……。]
[二、粮油储存品质检验项目: 、 、 、……。]
[三、粮油食品安全检验项目: 、 、 、……。]
[四、 : 、……。]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符合《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等制度规定/(相关规定)的正式检验结果报告一式 份。委托检验费用及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样品登统表等)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检期〔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作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粮[ ]强制〔 〕 号),查封/扣押你/你单位的有关粮食/(其他物品)。本局现决定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检验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的期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检结〔 〕 号
:
本局依法委托 对你/你单位的下列粮食/(其他物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
1.(样品编号等信息)/(可填写详见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等)。
……
检验/检测/鉴定结果为:
[一、粮油质量检验项目: 。]
[二、粮油储存品质检验项目: 。]
[三、粮油食品安全检验项目: 。]
[四、 : 。]
[(可填写详见检验/检测/鉴定报告书等)。]
你/你单位如对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等制度规定/(其他规定),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 提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1.检验/检测/鉴定报告书(编号: )
[2.(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样品登统表等)]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案号:
因当事人涉嫌 ,本局于 年 月 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 、 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
调查认定的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明 ;
2. ,证明 ;
3. ,证明 ;
……
案件性质:
。
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处理意见及依据:
。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粮[ ]责改〔 〕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
的规定,现责令你/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 的规定, 。]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申请单位 | 申请时间 | ||||
执法事项 | |||||
事实和证据 | |||||
法律依据 | |||||
拟作出的 执法决定 | |||||
主要执法 经办人员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申请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时间: |
粮[ ]罚告〔 〕 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你单位涉嫌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案件名称:
陈述申辩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执法人员: 、 记录人:
陈述申辩请求:
。
陈述申辩内容:
。
陈述申辩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粮[ ]听通〔 〕 号
:
根据你/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对你/你单位涉嫌 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请准时出席。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听证的,本局将依法终止听证。
本次听证由 担任主持人,[ 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如认为主持人[、听证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如果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请参加人员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员还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案件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
记录员: [翻译人员: ]
办案人员: 、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
[其他参加人: ]
听证过程:
记录员:经查,听证参加人 已到场。现在宣布听证纪律:服从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听证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报告听证主持人,听证准备就绪。
主持人:现在核对听证参加人。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参加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办案人员: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
[其他参加人: ]
主持人:已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其他参加人]和办案人员的身份。现在宣布,听证会开始进行。
本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粮[ ]听通〔 〕 号)。经 申请举行 一案听证会。本次听证主持人是 ,[听证员是 ],记录员是 ,[翻译人员是 ]。
现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主持人[、听证员]回避;3.有权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4.有权进行陈述、申辩;5.有权进行质证;6.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2.有权进行陈述;3.经主持人允许,可以进行质证;4.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听证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听证纪律;2.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参加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主持人:现在请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
[主持人:现在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参加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主持人:现在开始质证。请办案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
。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
[主持人: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
主持人:现在开始辩论。请办案人员发表辩论意见。
。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主持人: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参加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主持人: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
主持人:请办案人员陈述最后意见。
。
主持人: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
主持人:现在宣布听证结束。请听证参加人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 年 月 日
[听证员][翻译人员]: 年 月 日
记录员: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参加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案号:
案件名称: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
记录员: [翻译人员: ]
办案人员: 、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
[其他参加人: ]
听证的基本情况:
第 页 共 页
。处理意见及建议:
。
[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听证主持人: 年 月 日
[听证员]: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案号:
案件名称:
讨论时间: 年 月 日
讨论地点:
主 持 人: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记 录 人:
讨论记录:
办案人员汇报情况:
。
审核机构(人员)汇报审核意见:
。
出席人员询问、讨论:
。
出席人员发表意见:
。
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
出席人员对主持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意见:
。
处理意见:
。
出席人员签名:
第 页 共 页
案件名称 | |
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行政处理决定 建议类别 | □给予行政处罚 □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
是否经过复核 (听证)程序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案件经复核或者听证 |
建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 |
复核意见或者 听证意见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案号:
粮[ ]涉罪移〔 〕 号
:
一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 (可填写犯罪的法定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相关材料)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抄送: 人民检察院]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当罚〔 〕 号
当事人:
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你/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你单位[于(责令改正时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要求)],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处罚〔 〕 号
当事人:
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经查,(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依据 ,现责令当事人[于(责令改正时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要求)],并决定处罚如下:
1. 。
[2.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不罚〔 〕 号
当事人:
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经查,(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
。
你/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
[2.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粮[ ]罚送告〔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你单位作出
,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 ]处罚〔 〕 号),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延分通〔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 ]处罚〔 〕 号),处罚款 元。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同意你/你单位暂缓缴纳,(暂缓期限) ;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同意你/你单位分期缴纳,时限及数额具体如下:
序号 | 缴 款 时 间 | 缴款数额(元) | 备 注 |
年 月 日前 | |||
年 月 日前 | |||
年 月 日前 | |||
合 计 |
你/你单位应当在每次缴款时间届满前缴清当期缴款数额;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罚催〔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 ]处罚〔 〕 号)。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粮[ ]执申〔 〕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件号码(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的《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 ]处罚〔 〕 号)中 的处罚内容;
2.加处罚款 元,计算方式为 。
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作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 ]处罚〔 〕
号),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情况) 。
本局于 年 月 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粮[ ]罚催〔 〕 号),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 ]处罚〔 〕 号)
2.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
告书( 粮[ ]罚催〔 〕 号)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意见及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案号:
案件名称 | |||||
立案日期 | 办案人员 | ||||
处理决定文书 | 处理决定日期 | ||||
结案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案件终止调查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移送司法机关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 | |||
行政处罚内容 | |||||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 □主动履行 □强制执行 □其他: | 罚没财物 处置情况 | |||
办案人员意见 |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试行)说明
附件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试行)说明
格式1:案件来源登记表
1.本文书是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有关材料进行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2.登记号按年度记录流水号,如“2025-0001”。
3.发现线索/收到材料的时间是发现、收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材料的时间。该时间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作出立案决定的起算时间。
4.来源分类据实填写: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监督检查发现”;处理投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包括12325热线分送的情形),选择“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上级交办”。
5.“当事人”栏,当事人为个人的,可选填“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选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本文书在案件初办阶段适用,部分信息可能不全,“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非必填项。
6.“案源内容”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7.本基本格式说明中,相关概念、事项的填写提示如在前序文书说明中已经明确,并且无变化的,后续文书中不再重复说明。
格式2:指定管辖通知书
1.本文书是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定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具体案件时使用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法报请指定管辖时,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仍决定由报请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的,不适用本文书格式。
3.本套文书格式中,文号要素包括行政区划、执法机关、行为种类、年度、序号等,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指定管辖通知书》文号“ 粮[ ]指定〔 〕 号”为例: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将此文号表述为“京粮指定〔2024〕1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可将此文号表述为“国粮(京)指定〔2024〕1号”。
4.本文书中,“一案”前应填写的内容,可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的方式表述。提级管辖、案件交办、案件移送、协助调查等文书中,“一案”或者“一案/线索”前应填写的内容,也可按照上述方式表述。
格式3:提级管辖通知书
本文书是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级管辖原由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的具体案件时使用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格式4:案件交办通知书
本文书是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5:案件移送函
1.本文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案件或者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时使用的文书。
2.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案件;发现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移送违法线索。
3.移送原因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中关于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具体规定。
格式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1.本文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向司法机关、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送查封、扣押财物,告知当事人移送情况时使用的文书。
2.适用本文书时,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查封或者扣押情形进行选择;在正文中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移送其他案件、线索的情形进行选择。
格式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适用本文书时,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情形进行选择。
2.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有关证照记载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等信息,必要时填写有关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有关证照名称及其编号。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并填写。
3.案号可以按年度记录流水号,如“2025-0001”;按照“一案一号”原则,在该案件后续相关文书,如证据提取单、听证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等内部文书中使用。
4.“案由”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立案、调查取证、审理等阶段文书中的“案由”或“案件名称”,一般均按上述方式表述。不予立案的,不填写案由。
5.“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栏写明涉嫌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建议及理由。
格式8: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除适用专用审批文书格式的情形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需要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如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办理案件移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止案件调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等,使用本文书。
格式9:现场笔录
1.本文书是执法人员在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的文书。
2.“证照名称”栏填写“营业执照”等证照类型。
3.存在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一并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
4.“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的,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5.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属实、无误”,并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6.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要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格式10:送达地址确认书
1.本文书是由受送达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时使用的文书。
2.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受送达人不能书写又没有委托他人代理的,可以口述后由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执法人员向受送达人宣读后,由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3.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本文书的,应当提供有相应权
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受送达人对本文书的适用范围和期限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格式11:证据提取单
本文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1.本文书是在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使用的文书。
2.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应当列明相关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提取方法和过程应当列明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等内容。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当列明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等内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应当根据技术要求,结合案件情况填写。
格式13:询问通知书
1.本文书是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时使用的文书。
2.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并要求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可直接使用本文书,一般无需同时制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3.首次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需由被询问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还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照。
4.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应当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格式14:询问笔录
1.本文书是在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有关情况时使用的文书。
2.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个别进行,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3.笔录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的,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4.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以上内容与我所述一致”,并应当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5.被询问人通常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与案件关系比较清楚,个别单位如有增加“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的需要,可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6.笔录需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格式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本文书是要求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16:协助调查函
本文书是在需要有关机关、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协助调查特定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1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本文书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本文书是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部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有关证据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格式19: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本文书是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进行登记造册时使用的文书,一般作为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等文书的附属材料。
2.本文书使用时,在标题中对场所、设施、财物等类别作相应选择,清单编号按照年度自行编排流水号。
3.涉及粮食的,应在“其他详细信息”栏注明相关粮食的性质、生产年份、仓号(货位号)等信息,其他信息可在“备注”栏注明。
4.表格内容有空白的,需在最后一行物品内容下方加注“以下空白”字样。
格式2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本文书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格式21: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本文书是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时使用的文书。依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格式2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本文书是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部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格式2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本文书是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24:检验/检测/鉴定委托书
1.本文书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者其他必备条件的机构就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时使用的文书。
2.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检验、检测、鉴定等情形进行选择。
3.本文书相关内容表述应符合《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等制度规定,附件可直接附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样品登统表等清单类材料。
格式25:检验/检测/鉴定期间告知书
本文书是将检验、检测、鉴定期间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26: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
1.本文书是将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对告知的结果检验、检测、鉴定有异议或者提出复检要求的,应符合《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按上述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
格式27:案件调查报告
1.本文书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总结案件情况,提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2.调查认定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因素。
3.列明证据部分将认定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证据具备证据基本要素,做到根据证据规则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对应列明。
4.案件性质写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5.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写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说明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6.处理意见包括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等具体内容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格式28:责令改正通知书
1.本文书是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文书。
2.法律、法规、规章对逾期不改、拒不改正的后果有规定的,应当在本文书中告知当事人相应规定。
3.对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责令改正要求在其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格式29: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1.本文书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规定适用。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开展有关工作。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格式30:行政处罚告知书
1.本文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格式31:陈述申辩笔录
1.本文书是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可以不使用本文书。
格式3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本文书是听证组织机构依法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姓名以及其他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2.第三人及其他人员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及其他人员。
格式33:听证笔录
1.本文书是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2.根据听证参加人员情况,选择记载相应听证员、翻译人员、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参加人等内容。
3.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笔录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由要求更正的人员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格式34:听证报告
1.本文书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报告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建议时所使用的文书。
2.处理意见及建议应根据听证情况,对事先告知当事人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同意、改变、撤销的建议,也可以提出重新审理、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建议。
格式35: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本文书是记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时使用的文书。
2.处理意见应当简明表述案件处理意见,包括定性、处罚等方面内容。
格式36: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1.本文书是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将最终处理建议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中“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3.经法制审核的,在备注栏注明“本案已由法制审核机构于 年 月 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 ”。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意见栏填写或者由办案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可表述为“经 年 月 日集体讨论决定,同意”。
格式3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本文书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应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3.本文书送达受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格式3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文书是依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应预先印制并编制文书编号。
3.书写罚款金额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格式39: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文书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应当打印制作。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或者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当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当及时书面补正。
3.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部分,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4.违法事实部分,写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
5.证据部分,将认定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
6.定性、处罚依据部分,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7.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写明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因素,阐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确定裁量阶次,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形,或者在处罚种类和幅度外减轻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8.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部分,写明收缴罚没款的银行或者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及缴纳时限,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
格式4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文书是对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不适用于“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3.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部分,写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及依据,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文书相应部分写明。
格式41:送达回证
1.本文书是送达执法文书,记载文书送达情况时使用的文书。
2.《送达回证》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
3.送达时间应当精确到日,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精确到“××时××分”。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4.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收件人与受送达人不一致时,应当在备注中注明收件人的身份。
格式4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1.本文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2.送达相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达”、《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公告送达前,应当先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
3.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4.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并将本文书归档。
格式4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1.本文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2.本文书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标题和正文中选择相应内容。
格式4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1.本文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2.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可以填写尚未缴纳罚款的数额以及加处罚款的数额。
格式45: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文书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格式46:结案审批表
1.本文书是结案时使用的文书。
2.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对于案件终止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立案调查后移送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3.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应当写明罚没财物的处置时间、方式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