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轻微不罚”、“首违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3 | 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4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 首违免罚 | 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7日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的。 |
5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7日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的。 |
6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 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7日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的。 |